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應否計入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應否計入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問題的批覆》在1993.12.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應否計入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12.15
  • 實施時間:1993.12.15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傳〔93〕112號《關於貪污挪用銀行庫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計入貪污挪用公款犯罪數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貪污、挪用公款(包括銀行庫存款)後至案發前,被貪污、挪用公款所生利息是貪污、挪用公款行為給被害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一部分,應作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連同其貪污、挪用的公款一併依法追繳,但不作為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數額計算。
此復
1993年12月15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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