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是為了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明確合議庭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意見。

202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發〔2022〕31號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文字號:法發〔2022〕31號
意見全文,內容解讀,

意見全文

法發〔2022〕3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
為了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明確合議庭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合議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合議庭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閱卷庭審、評議、裁判等審判活動,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式、裁判結果等問題獨立發表意見並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二、合議庭可以通過指定或者隨機方式產生。因專業化審判或者案件繁簡分流工作需要,合議庭成員相對固定的,應當定期輪換交流。屬於“四類案件”或者參照“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院庭長可以按照其職權指定合議庭成員。以指定方式產生合議庭的,應當在辦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庭長指定。院庭長參加合議庭的,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
合議庭成員確定後,因迴避、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成員的,由院庭長按照職權決定,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在辦案平台標註原因,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另行組成合議庭”的案件,原合議庭成員及審判輔助人員均不得參與辦理。
三、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審判長除承擔由合議庭成員共同承擔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確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協調合議庭成員庭審分工,指導合議庭成員或者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審準備工作;
(二)主持、指揮庭審活動;
(三)主持合議庭評議;
(四)建議將合議庭處理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五)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審判長承辦案件時,應當同時履行承辦法官的職責。
四、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承辦法官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持或者指導審判輔助人員做好庭前會議、庭前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工作及其他審判輔助工作;
(二)就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保全司法鑑定、證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等提請合議庭評議;
(三)全面審核涉案證據,提出審查意見;
(四)擬定案件審理方案、庭審提綱,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製作閱卷筆錄
(五)協助審判長開展庭審活動;
(六)參與案件評議,並先行提出處理意見;
(七)根據案件審理需要,製作或者指導審判輔助人員起草審理報告、類案檢索報告等;
(八)根據合議庭評議意見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製作裁判文書等;
(九)依法行使其他審判權力。
五、合議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其他成員應當共同參與閱卷、庭審、評議等審判活動,根據審判長安排完成相應審判工作。
六、合議庭應當在庭審結束後及時評議。合議庭成員確有客觀原因難以實現線下同場評議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辦案平台採取線上方式評議,但不得以提交書面意見的方式參加評議或者委託他人參加評議。合議庭評議過程不向未直接參加案件審理工作的人員公開。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承辦法官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採信以及適用法律等發表意見,其他合議庭成員依次發表意見。審判長應當根據評議情況總結合議庭評議的結論性意見。
審判長主持評議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權利平等。合議庭成員評議時,應當充分陳述意見,獨立行使表決權,不得拒絕陳述意見;同意他人意見的,應當提供事實和法律根據並論證理由。
合議庭成員對評議結果的表決以口頭形式進行。評議過程應當以書面形式完整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審判輔助人員製作,由參加合議的人員和製作人簽名。評議筆錄屬於審判秘密,非經法定程式和條件,不得對外公開。
七、合議庭評議時,如果意見存在分歧,應當按照多數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合議庭可以根據案情或者院庭長提出的監督意見複議。合議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審判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建議院庭長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由院長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專業法官會議討論形成的意見,供合議庭複議時參考;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
八、合議庭發現審理的案件屬於“四類案件”或者有必要參照“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院庭長報告。
對於“四類案件”或者參照“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的案件,院庭長可以按照職權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審理進展和評議結果,就案件審理涉及的相關問題提出意見,視情建議合議庭複議。院庭長對審理過程或者評議、複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按照程式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但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院庭長監督管理的情況應當在辦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
九、合議庭審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書,由合議庭成員簽署並共同負責。合議庭其他成員簽署前,可以對裁判文書提出修改意見,並反饋承辦法官。
十、由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的,適用本意見。依法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的運行機制另行規定。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需要組成合議庭評議或者審核的事項,參照適用本意見。
十一、本意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6日

內容解讀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進一步完善合議庭權責配置,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於近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合議庭運行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按照中央關於深化執法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決策部署,結合近年推進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新情況、新要求,立足各地法院審判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了合議庭組成機制,完善了合議庭成員職責、評議規則和裁判文書製作方式,並就合議庭運行與院庭長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四類案件”監督管理機制的銜接等重點問題作出規範。《意見》注重與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發的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審判權責清單、統一法律適用、“四類案件”監督管理等改革檔案有機貫通、協同配套,完成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制度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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