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近親屬有無權利抗訴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近親屬有無權利抗訴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10月21日發布,自1954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10月21日
  • 實施日期:1954年10月2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提起公訴與自訴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
10月4日東法審字第5106號報告閱悉。
關於刑事判決後,被告本人並無不服,但其近親屬在法定期間提起抗訴,應否受理的問題,同意你院意見,仍按抗訴案件受理。
此復
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被告近親屬有無權利抗訴的請示
(東法審字第5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抗訴案件,有不少是一審判決後,被告本人對判決並無不服,而被告的近親屬(父、母、子、女、妻等)卻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抗訴,過去,這類案件我們是當作抗訴案件處理的。惟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十條,僅規定當事人可以抗訴,刑事被告的近親屬能否提起抗訴,未作規定。我們的意見,法院組織法對於抗訴問題,僅能作一般的規定。按照法務部與你院草擬的刑事訴訟條例草稿的第九十一條規定,被告近親屬有抗訴權,按照我們過去經驗,也允許被告近親屬有抗訴權為妥。所以此次案件我們擬按抗訴案件受理。
是否有當,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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