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扣劃被執行單位投資開辦的企業法人的資金償還被執行單位債務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扣劃被執行單位投資開辦的企業法人的資金償還被執行單位債務問題的復函》在1991.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扣劃被執行單位投資開辦的企業法人的資金償還被執行單位債務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4.29
  • 實施時間:1991.04.29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7月2日《關於執行深圳市兒童福利中心訴中國農村能源協會一案的情況報告》及8月27日轉來的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能否扣劃被執行人的投資款以償還債務的請示報告》均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在深圳市兒童福利中心訴中國農村能源協會一案中,被執行人應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中的義務承擔人,即中國農村能源協會。強制執行的財產只能是被執行人所有或能夠處分的財產。被執行人投資興辦的企業既經註冊登記為企業法人,則其投資已成為該企業法人的註冊資金,屬於該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作為投資人的被執行人已無權隨意處分。即使可以用投資款償還投資人的債務,也只能依法轉讓股權或以所得收益償還,而不能直接扣劃。因此,深圳中院以正大科技貿易總公司是中國農村能源協會投資興辦的為由,扣劃正大科技貿易總公司的存款,凍結廣東鴻大國際科技中心的賬戶,用以償還中國農村能源協會的債務是不妥當的。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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