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的批覆》在1988.01.2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01.22
  • 實施時間:1988.01.22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滬高民他字第9號《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陳珍芳四歲時,其生母與陳雲飛再婚,陳珍芳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八年,繼父女之間形成了扶養關係。一九五八年,陳雲飛因歷史罪行被判處七年徒刑,刑滿後留場就業。一九八四年退休回家。一九八七年四月陳雲飛與陳珍芳生母協定離婚。陳珍芳遂起訴要求與陳雲飛解除繼父女關係,陳雲飛表示同意。你院以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等問題向我院請示。
經研究,我們認為,陳珍芳受陳雲飛扶養教育八年,他們之間既存在著姻親關係,也存在著扶養關係。陳珍芳生母與陳雲飛協定離婚後,陳珍芳受陳雲飛扶養教育的事實不能消失。據此,我們同意你院的意見,即: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
司法檔案(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