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在1995.06.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的規定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6.08
  • 實施時間:1995.06.08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藏高法〔1995〕41號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依照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的規定,請認真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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