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浦發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強制平倉是否承擔責任問題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浦發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強制平倉是否承擔責任問題請示的答覆》在2003.07.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浦發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強制平倉是否承擔責任問題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7.29
  • 實施時間:2003.07.29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民二[2002]2號關於浦發期貨經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強制平倉是否承擔責任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本案當事人之間就“保倉”問題的具體約定符合意思自治原則,但是,該約定如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相衝突,應當參照該司法解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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