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審案件審級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審案件審級問題的復函,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日期1956-10-26,生效日期1956-10-2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審案件審級問題的復函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6-10-26
  • 生效日期:1956-10-26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提審案件審級問題的復函
福建、浙江省司法廳:
你廳關於提審案件的審級問題的請示,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轉送我院處理。我們認為,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而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予以提審的時候,應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這種提審程式是審判監督程式,它既不是第一審,也不是第二審。按照這種程式審判後所作的判決即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關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下級人民法院已經收到而尚未判決的案件,應作為一審案件或者二審案件審判的問題,我們認為,提審的案件,如果是由下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審理的,提審後,即作為第一審案件審判,如果是由下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案件審理的,提審後,即作為第二審案件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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