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覆在2000.02.2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2.29
  • 實施時間:2000.02.29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董國亮不服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分局治安管理處罰抗訴再審請示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賣淫嫖娼”,一般是指異性之間通過金錢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以滿足對方性慾的行為。至於具體性行為採用什麼方式,不影響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認定。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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