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在1992.07.3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7.31
  • 實施時間:1992.07.31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0日《關於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林木、土地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國營老山林場與渭昔屯訟爭的渭貴溝、渭貴坡位於渭昔屯村背後約3公里處。解放前後渭昔屯村民曾在該地割草、放牧,1961年、1962年曾在該地墾荒種植農作物。1965年老山林場將該地納入林場擴建規劃,並從1967年至1968年僱請民工種植杉木,但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將該地劃歸老山林場。糾紛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將該地確權歸渭昔屯所有。據此,為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基本上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本案可視為林場借地造林,訟爭的土地權屬歸渭昔屯所有,成材杉木林歸老山林場所有,由林場給渭昔屯補償一定的土地使用費。
此案政策性較強,且矛盾容易激化,請你院主動取得區委、區政府的支持,並與有關部門聯繫,共同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息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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