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在2003.01.0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3.01.04
  • 實施時間:2003.01.04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22日[2002]吉高法民三請字第1號《關於抗訴人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被抗訴人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我院於2003年6月2日收悉。根據你院二審認定的事實,經研究,答覆如下:
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因為貸出款項,並通過存單質押而取得了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以下簡稱交通銀行)出具的存單。依照本院《關於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案商業銀行以存單質押請求兌付而起訴,應屬存單糾紛案件。商業銀行在接受出質存單後向交通銀行進行了核押,依照上述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質押契約有效,交通銀行應承擔本案所涉存單的兌付責任。但應以該存單質押的債權為限。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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