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在2000.01.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該規定已於2012年2月15日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案由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2]33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0.01.11
  • 實施時間:2000.01.11
  • 廢止時間:2012年2月15日
該規定已於2012年2月15日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案由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2]33號)廢止。
為規範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製定本暫行規定。
1、錯誤刑事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賠償案件。
2、錯誤逮捕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賠償案件。
3、錯捕錯判共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四款]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二審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賠償案件。
4、再審改判無罪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5、刑訊逼供致人傷害、死亡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刑訊逼供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傷害、死亡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7、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傷害、死亡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五)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傷害或者死亡的賠償案件。
第十六條第(一)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強制措施的賠償案件。
9、錯判罰金、沒收財產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案件。
10、違法司法拘傳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拘傳的賠償。
11、違法司法罰款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罰款的賠償案件。
12、違法司法拘留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司法拘留的賠償案件。
13、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施賠償案件。
14、錯誤執行賠償[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對判決、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的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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