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在1994.03.26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4.03.26
  • 實施時間:1994.03.26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定無效。
1994年3月26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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