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警銜標誌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警銜標誌等管理工作的通知》在2001.04.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做好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警銜標誌等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2001.04.08
  • 實施時間:2001.05.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計畫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警銜標誌管理,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和本院機構改革中各職能部門的分工以及有關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警銜標誌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警務部負責起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及服飾的管理辦法,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司法警察著裝的範圍、標準,並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提供發放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及服飾的品種、數量的相應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管理局負責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及服飾的製作、發放等工作。
二、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服裝、警銜標誌及服飾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分工,實行對口管理。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本轄區內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以及專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及服飾的管理。
三、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做好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及服飾的管理工作,未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超範圍配發、自行購買、製作、仿製、假冒警服、警銜標誌、服飾及相關產品。
四、接此通知後,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交接工作,確保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裝、警銜標誌等管理工作有序、平穩地開展。
五、此通知於2001年5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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