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為依法妥善審理好夫妻債務案件就有關問題下發的通知,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28日下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7年2月28日
  • 實施日期:2017年2月28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家事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事關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事關婚姻家庭穩定和市場交易安全的維護,事關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的推進。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對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增加規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依法妥善審理好夫妻債務案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除應當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結合社會主義道德價值理念,增強法律和司法解釋適用的社會效果,以達到真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促進交易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中,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未經審判程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三、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係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注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定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定司法確認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要求,注重審查基礎法律關係的真實性。
四、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在案件審理中,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債務償還原則以及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正確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問題。
六、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和證人等,要加強罰款、拘留等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對實施虛假訴訟的委託訴訟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還應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內容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並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一些社會公眾對如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存在不同認識,請介紹第二十四條起草的情況。
答: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是嚴格限定在現行法律規定範圍內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解釋,沒有超越現行法律規定。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釋的工作原則。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家庭財產模式也隨之發生深刻變化。現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改的。該法第四章“離婚”中第四十一條就離婚後的債務償還問題專門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定清償;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可見,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較大變化,最為明顯的就是刪除了“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的規定。
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時,司法實踐中反映較多的情況是,夫妻以不知情為由規避債權人,通過離婚惡意轉移財產給另一方,藉以逃避債務。考慮到立法的變化以及婚姻法規定,結合當時的經濟社會生活和司法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債權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覆衡量和價值判斷後,按照法律規定的內在邏輯性、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確定了第二十四條的表述。隨後的實踐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出台後,“假離婚、真逃債”,破壞交易安全的社會現象受到遏制,市場秩序得到有效保護。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既然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自是應有之義。因此,對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相關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記者: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要出台“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和“通知”?
答:近年來,公眾持續關注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問題,對此條文存在不同解讀。有觀點主張修改、暫停適用甚至廢止該條規定,理由主要是該條規定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過分保護債權人利益,損害了未舉債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陸續接到一些反映,認為該條規定剝奪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權益,讓高利貸、賭博、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的所謂債務以夫妻共同債務名義,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擔,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該條規定勾結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損社會道德,與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現實中個體婚姻家庭情況千差萬別,主張修改、暫停適用或者廢止第二十四條觀點所列舉的情況,如有的離婚案件當事人置夫妻忠實義務、誠信原則於不顧,虛構債務或為賭博、吸毒、非法集資、高利貸、包養情婦等目的惡意舉債確實存在。但是,這些確為虛構的債務和在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時產生的非法債務,歷來不受任何法律保護,不屬於第二十四條適用範圍,不能依據此條款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責任。至於現實中適用第二十四條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擔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的極端個例,也是因為極少數法官審理案件時未查明債務性質所致,與第二十四條本身的規範目的無關。
因此,司法審判中未嚴格依法處理案件,出現的判令夫妻一方承擔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需要人民法院進一步改進司法作風,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
當然,審判中還有個別受案法院在夫妻另一方未能提出反證的情形下,就簡單將上述虛假債務、非法債務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甚至在執行階段不當引用第二十四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並將夫妻另一方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這顯然與第二十四條作為司法審判標準、不適用於執行階段的基本屬性不一致。這不但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能造成部分社會公眾誤解。
鑒於目前社會對夫妻債務問題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經過認真研究,決定出台“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補充增加了兩款規定,分別作出了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的規定。這既進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虛假債務、非法債務否定性評價的鮮明立場,也是針對當前婚姻家庭領域新情況、新問題的最新回應。為了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同時下發了“通知”。
記者: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通過生效判決或調解書對虛假夫妻共同債務加以確認的情形時有發生。這次是否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要求?
答:“第二十四條讓虛假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另一方負擔,損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權益”是不贊成此條款的諸多理由中的一條。但該理由忽視了第二十四條適用的前提是“真實債務”。如果債務不真實,就不存在適用這條的可能。
之所以個案中存在適用第二十四條後,虛假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主要是因為個別法官對債務是否虛假未依法從嚴審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證人不到庭參加訴訟。由於虛假訴訟中所涉債權根本就不存在,故當事人、證人因害怕其虛構債務行為敗露,往往不敢親自參加訴訟。
為此“通知”中依據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提出當事人本人、證人應當到庭並出具保證書,通過對其進行庭審調查、詢問,進一步核實債務是否真實。未舉債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為虛假債務,但能夠提供相關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與此同時,通知還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未經審判不得要求未舉債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某些個案中還存在一些法院只是簡單核對雙方當事人訴辯主張和相應證據,就根據表面證據或單個證據作出將虛假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情形。有沒有較好的解決途徑?
答:由於結案壓力、工作責任心等主客觀因素影響,個別法官確實存在簡單、機械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現象。必須指出的是,簡單機械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是司法審判應當亟須改進的方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確提出要求,在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應注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的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具體來說,要結合借貸雙方之間是否存在親朋好友、同事等利害關係,經合法傳喚是否到庭參加訴訟、借貸金額大小與出借人經濟能力是否匹配、債權憑證是否原件及其內容是否一致、款項交付方式、地點和時間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借貸發生前後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通知”強調,要堅決避免僅憑藉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記者:從以往虛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情況看,夫妻中舉債一方經常會主動承認債務真實存在,而夫妻另一方雖否認卻無從證明。對此有無對策?
答:這種情形確實存在。由於夫妻共同生活和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一方對外舉債實屬正常。基於各種原因,舉債夫妻一方未告知夫妻另一方某項特定舉債也在所難免。而要求夫妻另一方事後證明特定債務沒有發生,相當於證明沒有發生的事實。這對夫妻另一方而言,未免要求苛刻。
為了緩解夫妻另一方的舉證困難,“通知”提出,在舉債一方的自認出現前後矛盾或無法提供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時,人民法院應主動依職權對自認的真實性做進一步審查。例如,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對外舉債真實性持異議的,可以申請法院對相關銀行賬戶進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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