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加強法律實施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加強法律實施工作的意見》是人民法院發布於2014年01月19日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加強法律實施工作的意見
  • 檔案類別:工作意見
  • 發布單位:人民法院
  • 發布時間:2014-01-19
2010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為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人民法院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正確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切實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現就人民法院加強法律實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加強法律實施工作的重大意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是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立足中國實際,開創性地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的偉大成果,也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標誌,對於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為人民司法事業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為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審判各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而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進一步強化法律實施的要求將更加突出和緊迫,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維護法制統一,捍衛法律尊嚴的任務將更加繁重,責任將更加重大。
二、正確把握加強法律實施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加強法律實施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工作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審判理念,按照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強化法律意識,提高司法能力,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加強隊伍建設,推進司法改革,充分發揮審判執行職能作用,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強法律實施工作,必須正確認識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本質規律。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全面、準確地領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精神實質,深刻理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政治性、人民性、科學性和開放性,始終保持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確方向,切實維護廣大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切實保障法律的實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推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三)人民法院加強法律實施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公正司法,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忠於憲法法律,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尊嚴;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適用關,做到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並重;統一執法尺度,確保法律統一適用,不允許有任何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堅持廉潔司法,維護司法形象和公信力。按照“從嚴治院”的要求,積極培育司法廉潔文化,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司法巡查和廉政監察員制度等紀律和措施,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切實做到警示教育到位和監督管理到位,不斷增強反腐倡廉意識,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維護司法廉潔。
——堅持為民司法,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保障人權,始終高度關注人民民眾的司法需求;堅持民眾觀點、民眾立場、民眾方法與依法審判相結合,善於用民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民眾認可的方式查明事實,用民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民眾信服的方式化解糾紛,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
——堅持能動司法,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立足審判執行工作,切實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部署,圍繞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配合國家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深入落實“三項重點工作”,深入踐行服務型、能動型、高效型司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審判執行工作職責
(四)規範立案工作,切實解決訴訟難。嚴格依法立案,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規範訴訟管轄秩序,推動完善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制度;加強立案調解工作,推行遠程立案,減輕當事人訴累;暢通申訴、申請再審渠道,依法保護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權利;強化民眾觀念,堅持源頭治理,建立長效機制,堅持工作重心下移,建立健全信訪風險評估、信訪通報、多元化解、接訪辦理、信訪終結等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提高依法處訪能力;建立充實涉法涉訴救助資金,完善救助制度,促進息訴罷訪。
(五)加強刑事審判工作,正確實施刑事法律。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既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儘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做好死刑案件審判和核准工作,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嚴格執行刑事證據規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全面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統一法律適用,實現量刑均衡;強化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推進刑事和解工作;落實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改革完善減刑假釋工作,確保刑罰目的有效實現;加強未成年人犯罪審判工作,充分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確保非監禁刑功能充分發揮;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和平安創建活動,促進公共安全體系的健全完善,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秩序。
(六)加強民商事審判工作,正確實施民商事法律。準確把握國家經濟形勢和政策,依法妥善處理民商事案件,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制裁違約、侵權行為,維護社會誠信和市場秩序;加大調解力度,有效化解社會糾紛,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依法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確保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依法簡化訴訟環節,積極探索小額速裁機制;完善訴訟服務,加大司法救助,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訴訟效率。
(七)加強行政審判工作,保障行政法律正確實施。切實加強行政訴權保護,依法受理行政訴訟案件,暢通行政訴訟救濟渠道;認真落實合法性審查原則,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加大行政訴訟案件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協調力度;規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標準和程式,加強行政審判形勢分析和信息反饋,促進法治政府的建立;加強行政審判司法建議工作,促進公共政策的完善。
(八)加強國家賠償工作,正確實施國家賠償法。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糾錯、依法賠償,切實落實國家賠償責任,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規範國家賠償案件的審理程式,完善國家賠償法律救助制度,推進協商和解;完善追償追責機制,促進公正廉潔執法。
(九)加強執行工作,切實維護法律尊嚴。堅持依法執行、文明執行;深化執行改革,依靠政治優勢和體制優勢,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製作用,構建綜合治理執行難格局;規範執行行為,加強分權制約,推進執行公開,完善案外人異議、執行異議和複議審查等制度,推動完善民事強制執行立法,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保障;推進執行工作信息化建設,完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執行工作水平。
(十)加強審判監督工作,堅持依法糾錯。加強對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及時糾正冤假錯案;加強對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監督,依法保護當事人申請再審權;加大再審案件的調解力度,積極探索依法糾錯的不同方式,努力做到以糾促防、以糾促管、以糾促廉,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工作在化解矛盾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審查和再審審理工作機制,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內部和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督制約與業務指導關係,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
(十一)加強調解工作,切實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堅持調解自願、合法原則,正確處理調解和裁判的關係,確保調解工作效果;堅持全面、全員、全程調解,依法擴大調解案件範圍,不斷創新調解方法,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完善調解制度,規範調解活動,增強調解能力,提高調解工作水平;依法做好人民調解協定司法確認工作,完善訴調對接機制,積極推動“大調解”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合力化解社會矛盾,全力促進社會和諧。
(十二)加強司法解釋,統一法律適用。適應審判工作需要,適時制定司法解釋;準確把握法律精神,依法審慎行使司法解釋權;嚴格執行司法解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制度,認真做好司法解釋立項、起草、審核、徵求意見和討論發布等制定環節的工作,適時清理、編纂司法解釋,保持司法解釋的協調性和時效性,加強司法解釋制定的科學化和規範化管理,不斷提高司法解釋工作水平。
(十三)加強案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指導審判、宣傳法制、預防糾紛中的重要作用,促進公正、統一司法,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創新和完善審判業務指導方式,深入研究和及時總結先進的司法理念、公正的裁判規則、科學的裁判方法,統一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提高法官運用案例的司法能力,實現審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不斷完善加強法律實施的工作機制
(十四)推進司法民主,保障人民參與司法。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完善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機制,構建人民法院與人民民眾、律師、專家學者等群體的對話平台,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加強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制度建設,切實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各界對法律實施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十五)推進司法公開,實行“陽光司法”。進一步落實審判公開原則,建立健全有序開放、有效管理的旁聽和報導庭審規則,進一步推動裁判文書上網發布,完善訴訟檔案查閱方式,逐步實現電子化閱卷,建立完善網際網路站和其他信息公開平台,推廣審判工作白皮書和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制度,不斷擴大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完善司法公開的制度機制。
(十六)完善便民訴訟機制,方便民眾訴訟。通過建立立案接待大廳、訴訟服務中心、推廣網上立案、遠程立案經驗等拓展訴訟服務功能,探索建立信息化法庭,實行預約庭審、開展巡迴審判、做好訴訟引導等措施,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方便快捷地參與訴訟活動、享受優質高效法律服務的需求;依法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不斷加大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力度,進一步規範簡易程式的適用,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真正發揮民事簡易程式及時、簡便、快捷的制度功能,提高審判效率,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當事人儘快從訴訟中解脫出來,減輕民眾的訴訟負擔。
(十七)完善審判管理體系,提高審判質量效率。遵循審判權運行規律,依法加強審判管理,確保審判活動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公開、公正、高效、有序運行;建立健全審判質量管理、審判效率管理、審判流程管理、審判績效考核等制度,實現審判管理規範化;充分發揮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的“指揮棒”作用,實現審判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十八)加強法院政務管理,完善司法保障工作機制。進一步落實“從嚴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強院”的法院建設方針,加強法院各項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法院管理和司法決策水平;加強人民法院政務管理,不斷增強綜合協調能力,進一步提高行政管理質量和效率;加快人民法院物質裝備管理和信息化建設,實現審判法庭、人民法庭基礎設施和物質裝備建設的標準化、信息化;不斷提高司法經費的保障和管理水平,為人民法院履行法律實施職能奠定堅實基礎。
(十九)加強司法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素質。高度重視人民法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認真落實“抓黨建帶隊建促審判”總體工作思路,積極踐行“公正廉潔為民”司法核心價值觀,堅定理想信念,明確價值追求;加強法官隊伍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探索建立既符合司法工作特點又符合人事管理規律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加強法官培訓,提高司法能力,著力提高法官正確適用法律、做民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推進司法作風和司法廉政建設,傳承人民司法優良傳統,嚴格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長效機制,不斷提高人民法院隊伍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推進法院文化建設,加強審判和辦公場所的法院文化形象塑造,營造健康向上、特色鮮明的法院文化氛圍;推進法官職業保障,落實法官職業待遇,提升法官職業尊榮感;重視基層法官隊伍建設,堅持重心下移方針,在工作指導、人員編制、司法保障等方面儘可能向基層、西部地區、民族地區傾斜,切實幫助解決法官斷層、經費不足等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十)推進司法改革,建立健全機制。堅持“把握方向、立足國情、依法推進、確保公正”的司法改革原則,注重發揚人民司法優良傳統,科學借鑑國外司法經驗,積極探索實現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機制;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健全機制,加強引導,重點解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影響法律正確實施的體制性機制性障礙;全面完成改革各項任務,抓好已發布改革方案的貫徹落實;深入開展司法改革理論研究和實證調研,認真總結和適時推廣各級法院推進司法改革的經驗做法,及時發現改革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二十一)自覺接受監督,爭取支持配合。自覺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政協民主監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社會各界監督,爭取政府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支持與保障,加強與其他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與配合,緊緊依靠廣大人民民眾,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司法、支持司法、尊重司法、信任司法的良好氛圍。
(二十二)健全司法建議工作機制,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對於在審判、執行、信訪等工作中發現的社會管理方面的問題,要及時向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並注意收集整理反饋意見,將其轉化為人民法院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釋的重要依據;大力加強基層基礎工作,通過與各類基層組織建立和諧共建關係,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和民眾工作機制,促進基層社會管理的完善和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
(二十三)加強法治宣傳,弘揚法治精神。通過公正、高效、廉潔的審判執行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充分發揮法治宣傳教育職能,培育人民民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養,教育廣大公民和社會組織依法表達訴求、解決矛盾糾紛,習慣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進法治成為時代的精神和全民的信仰,自覺守法成為全體公民的行為方式。
(二十四)加強學習和調研,不斷提高實施法律的能力。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對法官司法能力的新要求和高標準,全面、系統地加強對法學理論、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學習培訓,大力推進學習型法院和學習型法官建設,更加注重對法律精神和核心價值的把握,更加注重審判理論創新,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更加注重總結法律適用經驗,創新法律適用方法,用好用活司法統計數據;努力探索並遵循司法工作規律,促進立法適時完善,更加有力地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實現人民法院自身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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