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如何適用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如何適用的答覆在1995.11.14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如何適用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5.11.14
  • 實施時間:1995.11.14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應如何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人其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則”,應從其違反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來確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屬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但“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行為不僅限於該規定,應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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