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減刑程式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減刑程式問題的答覆在1995.03.24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減刑程式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5.03.24
  • 實施時間:1995.03.24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寧高法[1995]4號“關於對如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施行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為有期徒刑條件的,應當由所在監獄提出減刑意見,並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後,再提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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