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執行即保外就醫後依法減刑程式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執行即保外就醫後依法減刑程式問題的答覆》在1996.08.07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執行即保外就醫後依法減刑程式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8.07
  • 實施時間:1996.08.07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6〕52號《關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執行前,因病從看守所保外就醫,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由哪個機關向法院呈報減刑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未交付監獄執行即保外就醫,符合減刑條件的,應由負責監管的公安機關提出減刑建議,逐級上報,由省公安廳審查同意後,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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