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罪犯如何認定立功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罪犯如何認定立功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1.12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罪犯如何認定立功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1.01.12
  • 實施時間:1991.01.12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贛法(研)發〔1990〕37號《關於刑事被告人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罪犯如何認定立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處理自首和有關問題具體套用法律的解答》第四條規定:“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的”。這裡所說的“其他罪犯”,包括與該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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