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假釋緩刑罪犯在假釋緩刑考驗期內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是否能送勞動教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假釋緩刑罪犯在假釋緩刑考驗期內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是否能送勞動教養問題的復函》在1992.05.16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假釋緩刑罪犯在假釋緩刑考驗期內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是否能送勞動教養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2.05.16
  • 實施時間:1992.05.16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
你們送我室徵求意見的《關於假釋緩刑罪犯在假釋緩刑考驗期內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是否能送勞動教養問題的批覆》(稿)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假釋犯或緩刑犯撤銷假釋或緩刑的法定條件,必須是在假釋或者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
如果罪犯在考驗期內有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可在行政拘留或者勞動教養期間,繼續對其進行假釋或者緩刑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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