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在1999.10.15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關於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辦公室
  • 頒布時間:1999.10.15
  • 實施時間:1999.10.15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107號《關於劉滿枝訴王義松、賴煙煌、陳月娥等解除非法收養關係一案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1996]青民初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應予執行。但必須注意執行方法,不得強制執行王斌的人身。可通過當地婦聯、村委會等組織在做好養父母的說服教育工作的基礎上,讓生母劉滿枝將孩子領回。對非法干預執行的人員,可酌情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請福建高院予以協助執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可否強制執行問題的請示》內容
一、案件主要事實
劉滿枝請求法院解除其子王斌與王義松、張先蘭、賴煙煌、賴麗玲、陳月娥非法收養關係一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於1996年11月作出判決,判令上述五被告人與王斌的收養關係無效,五被告人均有義務將被收養人王斌送還原告劉滿枝撫養;劉滿枝給付賴煙煌、陳月娥撫養王斌期間的生活費等3600元人民幣;王義松、張先蘭、賴麗玲各賠償劉滿枝1000元人民幣損失費。判決生效後,上述五被告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劉滿枝於1997年1月14日向青山區法院申請執行。該院就有關財產部分執行完畢,對王斌的撫養問題有關當事人各方自願達成了和解協定:1.王斌暫由被執行人賴煙煌、陳月娥撫養。此間,被執行人應滿足王斌受教育的權利,使其健康成長,不得對其進行虐待遺棄、轉賣;2.被執行人賴煙煌、陳月娥需滿足劉滿枝探望其子的權利,並承擔探望期間的一切費用(包括車費、住宿費、生活費等),同時,還應保證劉滿枝的人身安全及與其子同吃住的要求,探望期間、探望時間由劉滿枝決定;3.待王斌有識別能力後如願隨生母回武漢生活,被執行人應尊重其選擇。此後,申請執行人劉滿枝反悔,請求法院恢復對原生效判決的執行。青山區法院僅就判決的財產部分執行完畢,但在王斌交還問題上,由於王斌不願隨其生母回武漢生活,執行法院擬將其強制帶回交給其生母,但考慮到缺乏法律依據,故逐級請示至本院。
二、湖北省高院請示問題及處理意見
針對王斌的人身能否採取強制措施問題,湖北省高院向本院進行了書面請示,該院認為:1.青山區法院可以繼續做被執行人的工作,儘量滿足被執行人要求申請執行人支付代養王斌期間的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2.不同意對王斌採取強制帶回的方式,理由是沒有法律依據。
三、案件爭議焦點
該案爭議的焦點是人身作為執行標的能否進行強制執行,如果不予強制執行,在被執行人不積極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的權利將如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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