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在2006.02.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工作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6.02.23
  • 實施時間:2006.02.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於完善我國律師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規範律師執業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2005年上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在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指出了律師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進工作的意見。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報告中提出的要求和高檢院領導關於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指示,解決檢察環節存在的問題,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特通知如下:
一、各級檢察機關要增強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意識。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有利於加強對檢察機關辦案工作的外部監督和制約,促進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的提高。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執業權利,是完善辯護制度、充分發揮律師作用的重要保證。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研究,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二、各級檢察機關要採取有效措施,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為律師依法執業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和《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律師法執法檢查報告提出的保障律師在檢察環節的會見、閱卷等權利的意見,切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促進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要正確處理檢察官與律師的關係,共同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三、各級檢察機關在規範執法行為活動中,要把“不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作為重點,認真查擺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中存在的問題,並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從而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對於各地已經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認真進行清理,發現與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有關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和《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律師法執法檢查報告的精神不一致、不利於律師依法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要及時修改或廢止。
四、各級檢察機關要根據本地工作實際,完善工作機制,有針對性地制定規範性檔案,切實保障律師參與刑事訴訟中的會見、通信、閱卷、取證等訴訟權利。要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閱卷的規定;偵查和審查起訴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受委託律師的意見;要進一步解決偵查階段律師會見難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加強與法務部、公安部的協調配合,積極參與研究制定《關於在刑事訴訟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有關規定》。
五、各級檢察機關要將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作為檢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在業務培訓中,要將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作為培訓的重要內容;在業務考評考核中,要將貫徹實施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情況作為考評考核的重要內容。
六、2006年6月,高檢院將以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為重點內容,開展對執行和落實《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情況的專項檢查。2006年5月底前,各省級檢察院要將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的情況、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方面存在的問題、採取的措施以及清理規範性檔案的情況等書面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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