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是否可以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是否可以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覆》在1981.07.27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是否可以檢查處女膜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81.07.27
  • 實施時間:1981.07.27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一九八一年六月三十日皖檢刑字(81)第108號函,“關於在辦理強姦案件中可否檢查處女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關於這個問題,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轉發湖南省政法三機關關於不準檢查處女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今後,辦理流氓強姦案件時,不準對被害人進行處女膜的檢查,也不準用檢查處女膜的結論作為證據。”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中央衛生部轉發湖南省勞動、衛生、高等教育局、湖南省婦女聯合會“關於不準檢查女青年處女膜的通知”中也明確指出:“凡是在招工、招生、徵兵、吸收國家幹部或處理兩性關係案件時,一律不準檢查未婚女青年處女膜。”我們認為以上規定是正確的。辦案的實踐證明:處女膜的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檢查的結果常常是弊多利少。因此,在辦理強姦案件時,仍應按以上通知執行。
特此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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