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的若干意見》在2006.07.0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的若干意見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6.07.03
  • 實施時間:2006.07.03
為了認真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切實履行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職能,加強對偵查違法行為的監督,依法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現就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證據審查工作,全面客觀審查證據
近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公訴部門按照檢察工作主題和檢察工作總體要求,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在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司法公正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但工作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有的檢察人員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監督意識不強,特別是對證據審查把關不嚴,導致一些案件辦案質量不高,甚至出現了個別冤假錯案。這些問題必須通過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加強證據審查加以解決。
證據是辦案的根據。依法審查證據,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判斷案件性質,運用證據證實犯罪,是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監督和公訴人員必須高度重視對案件證據的審查工作,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執行實體法與執行程式法相統一的原則,在辦案工作中全面、客觀地審查證據,既要重視對證據客觀性、關聯性的審查,又要注重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對非法證據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予以排除。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的負責人要直接參與對重大案件證據的審查。要通過崗位練兵、業務培訓等多種形式,切實提高辦案人員審查證據的能力和水平。要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等多種形式,加強同偵查機關有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共同研究解決偵查取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提高辦案質量。
二、注意發現和嚴格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的辦案人員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提高發現非法證據的能力和水平。要注意通過對全案證據材料的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調查覆核案件證據,介入偵查或者派員參加偵查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等多種途徑,發現是否存在違法取證的情況。
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對以刑訊逼供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取證方式取得的證人證言和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取得的物證、書證等實物證據,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嚴格審查,認真甄別。要注意審查各種實物證據是否客觀真實,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審查全案證據是否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是否符合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條件。
三、認真審查瑕疵證據,依法要求偵查機關採取補救措施
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要重視審查有瑕疵的證據,並分別不同情況,要求偵查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解決證據的瑕疵問題,保證證據的合法性。對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足二人或者詢問證人、被害人未個別進行而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要求偵查人員依法重新收集、調取;對偵查人員或犯罪嫌疑人、證人、被害人、見證人等沒有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證據材料,應要求偵查人員依法重新收集、調取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否則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對沒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的時間、地點不符合要求或者在沒有告知其法定訴訟權利的情況下獲取的證據,應當要求偵查人員依法重新收集、調取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如果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重新收集、調取證據,也無法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如不影響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可以在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意見的同時,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
四、強化偵查監督,依法糾正違法取證行為
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的辦案人員,要進一步強化監督意識,把法律監督工作貫穿於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對偵查人員違法取證行為情節較輕的,可以向偵查人員或者偵查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意見。對違法取證行為情節較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准後,向偵查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並跟蹤監督糾正情況。對糾正不力的,可以向偵查機關負責人再次說明違法取證情況,督促限期糾正並將糾正情況回復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將《糾正違法通知書》及督促糾正違法的情況一併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偵查機關通報。對違法取證行為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本院偵查部門審查,並報告檢察長,或者報經檢察長批准進行初查後,移交偵查部門立案偵查。
五、認真落實檢察機關辦案責任制
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中,要認真落實辦案責任制。偵查監督、公訴部門的辦案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不予排除或者沒有發現,造成錯案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其相應責任。部門負責人和檢察長對辦案人員提出的依法排除非法證據的意見不予支持,造成錯案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其相應責任。
本意見適用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
20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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