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在1998.10.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8.10.22
  • 實施時間:1998.10.2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為進一步規範人民檢察院偵查業務工作,保證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偵查工作人員嚴格、公正執法,文明辦案,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現對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製作如下規定:
一、人民檢察院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由不同內設機構承辦,互相制約。對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案件直接受理偵查,是人民檢察院的法定職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職權,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即舉報中心負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的舉報線索的受理、管理工作,反貪污賄賂偵查部門、法紀檢察部門負責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審查逮捕部門負責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的審查決定逮捕工作,審查起訴部門負責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的申訴複查工作。
二、舉報中心統一受理、管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犯罪案件線索。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實行偵查工作與案件線索的受理、管理、審查工作相分離,偵查部門不直接面向社會受理案件。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統一受理單位和個人對貪污賄賂、瀆職犯罪行為的舉報材料,檢察機關其他內設部門收到舉報線索的,一律送舉報中心管理。對舉報線索,經舉報線索協調小組研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送偵查部門進行立案前審查,並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偵查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將是否立案的決定回復舉報中心,逾期未回復的,舉報中心要進行催辦。防止擅自辦案和壓案不辦。
三、審查逮捕部門承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決定逮捕的審查工作。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實行偵查工作與審查決定逮捕工作相分離,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偵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律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依法提出是否決定逮捕的意見,報經檢察長決定。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強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逮捕決定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四、審查起訴部門承擔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訴、不起訴的審查工作。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偵查與審查起訴相分離,凡需要提起公訴或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一律由審查起訴部門審查。審查起訴部門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對需要補充偵查的,移送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五、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承擔有關單位或個人不服人民檢察院的不立案、撤案決定的複議、複查工作。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偵查工作與對不立案、撤案決定的複議、複查工作相分離,加強對偵查工作的制約。對經立案前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或者撤銷案件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申請複議或提出申訴。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可以調閱有關案卷材料進行審查,認為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寫出複議或者複查意見,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研究決定。
六、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偵查部門辦案中扣押的款物。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實行偵查工作與扣押款物管理工作相分離,偵查部門通過偵查扣押、查獲的物品、物證,應當統一由財務部門管理,偵查中扣押款物實行賬目與款物分人管理,健全出入庫和收付手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調換、外借或擅自處理扣押款物。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對扣押款物要按有關規定移交、上繳或者返還。
七、紀檢、監察部門承擔偵查部門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人民檢察院辦理案件,實行偵查工作與監察、督察工作相分離,偵查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一律由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進行查處。對偵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違法違紀和錯案責任。
八、人民檢察院建立對偵查工作集體決策機制。人民檢察院要規範偵查部門辦案工作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健全集體決策機制,實行偵查工作辦理權與決定權的分離,具體偵查工作必須由二人以上配合進行。各種偵查、強制措施的適用,應當由承辦人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偵查中的疑難問題和重要事項,應當由偵查部門集體研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
九、人民檢察院實行偵查部門負責人輪崗制度。反貪局局長、副局長應當定期進行輪換,偵查部門的業務骨幹也要在反貪局內設機構間實行崗位輪換。
十、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的領導。嚴格執行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要案線索、決定逮捕、決定不起訴備案制度,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中的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已辦結的案件確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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