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覆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覆》在2000.02.21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2000.02.21
  • 實施時間:2000.02.21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骨齡鑑定”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託進行骨齡鑑定或其他科學鑑定,經審查,鑑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的,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使用。如果鑑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鑑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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