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文莊

曹文莊

曹文莊( 法學博士學位,博士論文題目:《論受賄罪的主客觀要件及犯罪構成》(批註:他是專家) ) 出生於1962年,籍貫秦皇島,畢業於1984年畢業於黑龍江省商學院中藥系, 工作經歷:1984年進入中國藥學會工作,1988年他調入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工作,曾任該局副局長劉永剛的秘書;後任該局繼任局長鄭筱萸的秘書,並擔任過局辦公室主任、人事勞動司司長等職。1998年成立藥監局後,任藥監局人事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等職;2002年始,任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曹文莊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秦皇島
  • 出生日期:1962年4月23日
  • 職業:政客
  • 畢業院校:黑龍江省商學院中藥系
  • 信仰:馬列主義
  • 主要成就:1984年進入中國藥學會工作
簡介,主要政績,偵破始末,受審過程,所犯罪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犯罪事實,

簡介

姓名:曹文莊( 法學博士學位,博士論文題目:《論受賄罪的主客觀要件及犯罪構成》(批註:他是專家) )
曹文莊曹文莊
出生年月:1962年
籍貫:秦皇島
畢業院校:1984年畢業於黑龍江省商學院中藥系
工作經歷:1984年進入中國藥學會工作,1988年他調入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工作,曾任該局副局長劉永剛的秘書;後任該局繼任局長鄭筱萸的秘書,並擔任過局辦公室主任、人事勞動司司長等職。1998年成立藥監局後,任藥監局人事司司長、辦公室主任等職;2002年始,任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

主要政績

全國17.2萬個藥品批准文號中,有15萬個是曹文莊上任後辦理的。(批註:工作大膽有魄力)
7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6日上午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莊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曹文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曹文莊曹文莊
但鑒於曹文莊歸案後提供線索,對偵破其他案件起到一定幫助作用,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批註:你就不要深究了為什麼不立即執行。)其所犯玩忽職守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與所犯受賄罪數罪併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偵破始末

2006年夏,在原國家藥監局醫療器械司司長郝和平案取得突破之後,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開始調查原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 然而,三個多月的艱苦初查,反饋回來的卻是讓人困惑的信息:曹文莊名下無房無車,也無巨額存款,平時上下班坐捷運,朝九晚五生活規律,周末沒有應酬,出家門也就是拎著球拍鍛鍊身體。
終於,在偵查中,張京文和偵查員發現了幾個疑點:第一,曹文莊有個15歲的兒子,但在偵查員們三個月的蹲守中,沒有見過他兒子一次。這說明曹文莊很可能有另外的住所。第二,曹文莊名下雖沒有巨額存款,但是曹文莊的工資卡上的錢,近4年中一分沒動,說明曹文莊應該有另外的經濟來源。第三,曹文莊生活規律,但是他的手機通話資料顯示,他與一個叫柳某某的人關係密切。
曹文莊曹文莊
曹文莊曹文莊
偵查員經過調查,得到了令人振奮的結果。曹文莊在他兒子的學校附近,擁有兩處房屋,是用他人的名義購買的;曹文莊的妻子在擔任一家國有醫藥公司副總的同時,還任一家私營醫藥企業的股東,並且這個醫藥企業股東成分複雜,公司賬目上有大量資金系國內一些大型醫藥企業提供;與曹文莊關係密切的柳某某,曾是曹文莊在中國藥學會的同事,此人素以“能辦事、有路子”在醫藥圈內聞名。依據調查結果,張京文和偵查員們反覆研究,最終將案件的突破點鎖定在關係密切的柳某某和李某身上。2006年11月,柳某某和李某先後被抓捕。
曹文莊涉嫌犯罪的最關鍵知情人就是柳某某,這個人是聯繫曹文莊和諸多醫藥企業不正當關係的掮客。他開口與否,直接關係到對曹文莊犯罪事實的認定。而柳某某和曹文莊有20餘年朋友的共同之“情”。最終,柳某某在強大的證據和政策壓力下,供述了他利用與曹文莊的密切關係介紹賄賂的犯罪事實。
法院認定,曹文莊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請託,為兩家製藥企業在藥品審批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人民幣240萬餘元。2007年7月,曹文莊被判犯有受賄罪、玩忽職守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受審過程

2007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6日上午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原司長曹文莊案作出一審宣判,認定曹文莊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曹文莊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判決根據6月21日法庭公開審理時出示、質證的證據認定,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間,接受請託,為兩家製藥企業在藥品的審批方面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託人給予的款項總計折合人民幣240萬餘元。
2001年至2003年,曹文莊先後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期間,在全國範圍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專項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這一事關國計民生的藥品生產監管工作未做深入調查研究和周密部署,草率提出啟動專項工作和降低換髮文號的審批標準。經後來抽查發現,曹文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部分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虛假申報資料獲得了國家統一的藥品批准文號,其中包括個別假藥。 (批註:估計沒有收假錢) 法庭認為,曹文莊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在一審庭審中拒不供認犯罪事實,沒有悔罪表現且不積極退繳贓款,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所犯罪行

被告人曹文莊。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06年1月25日被羈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
辯護人高子程,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曾志俊,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檢一分刑訴字(2006)第2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文莊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於200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檢察員王軍、代理檢察員方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文莊及其辯護人高子程、曾志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受賄罪

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曹文莊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原吉林威威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威威潤生製藥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林威威公司)、廣州白雲山醫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白雲山公司)等單位有關人員的請託,為上述公司在藥品審批、註冊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收受請託人給予的人民幣150萬元、美元11萬元(折合人民幣90.6746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240.674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曹文莊(右)、鄭筱萸(左)曹文莊(右)、鄭筱萸(左)
(一)被告人曹文莊於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間,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魏威(另案處理)的請託,為吉林威威公司生產的“炎毒清注射液”能夠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複審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先後五次收受魏威給予的美元9萬元(折合人民幣74.4902萬元)、人民幣110萬元。
(二)被告人曹文莊於2005年9月,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廣州白雲山公司股東劉玉輝的請託,為加快審批該公司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藥品註冊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先後兩次收受劉玉輝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1844萬元)。

玩忽職守罪

被告人曹文莊在擔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司長期間,在國家藥監局以23號局令發布《規範藥品包裝、標籤、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後,其在沒有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下,於2001年3月向時任國家藥監局局長的鄭筱萸(另案處理)請示,草率提出把貫徹23號局令與開展統一藥品批准文號結合起來進行,並確定了為期1年的時限。後經鄭筱萸同意,以國藥監注(2001)187號檔案簽發,在全國範圍內啟動了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專項工作(以下簡稱專項工作)。由於該專項工作前期計畫不周,組織不力,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被告人曹文莊於2001年12月指示專項工作小組成員起草了《關於做好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並報鄭筱萸簽批。
被告人曹文莊的上述玩忽職守行為,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是導致藥品監管失控。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6年對部分省市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抽查,發現有大量的藥品批准文號系在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期間以造假方式獲得,現已被註銷;二是增大了人民民眾的用藥風險。在清查中發現換髮了批准文號的個別藥品已被確定以假藥論處;三是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為了消除隱患,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於2006年9月決定對全部已經換髮的藥品批准文號進行全面重新清理。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曹文莊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的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曹文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曹文莊在法庭審理中作出如下辯解:1.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與事實不符,除公訴機關指控的其收受魏威給予的美元3萬元,其已退還魏威之外,其他指控的其受賄涉案時間內,從未收受過魏威劉玉輝給予的錢款,亦未利用職務便利,為魏威、劉玉輝的製藥企業提供幫助;因偵查人員對其有逼供、誘供的違法行為,故其在偵查期間所作的有罪供述不具有真實性,指控其犯受賄罪不能成立。2.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與事實不符,貫徹23號局令與專項工作相結合、《關於做好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遺留品種工作均不是由其草率提出的,藥品註冊司或者專項工作小組是經過了認真的調查研究,結合當時的實際情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請示有關領導批准後提交的。其並未降低審核把關的標準,並未在專項工作中失職、瀆職,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曹文莊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犯受賄罪的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犯受賄罪的證據不足,經公訴機關舉證、質證的證據中,證人劉玉輝與魏威的證言之間在關鍵細節上存在矛盾,證人證言與曹文莊在偵查機關所作供述不能相互印證,同一證人的多份證言之間也存有矛盾,證據存疑;2.曹文莊在庭審中提出其在偵查期間所作有罪供述因偵查人員對其逼供、誘供所致,故曹文莊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不能作為證據使用;3.指控曹文莊利用職務便利,為魏威的製藥企業提起“炎毒清注射液”複審和劉玉輝的製藥企業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加快審批謀取利益的證據不足;4.從曹文莊記載的部分拒收禮金、物品的記錄,可以證實指控曹文莊收受魏威、劉玉輝給予的賄賂款與其一貫行事方式不符,也不合情理;5.指控曹文莊受賄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辯護人就公訴機關指控曹文莊犯玩忽職守罪的事實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涉案藥品監督改革措施出台,是根據國家藥監局面臨的藥品文號管理混亂的歷史背景所決定,曹文莊對此不應負有玩忽職守的責任;2.曹文莊服從局領導的安排,經過藥品註冊司司務會討論決定,並經過調研,報請局領導批准後形成了《關於做好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責成省級藥監局按照國家標準審查不是降低審查標準,且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靠省級藥監局的工作原則相一致,曹文莊屬正確履行職務,不應負有玩忽職守的責任;3.處理遺留問題是基於藥品監管的歷史原因,藥品註冊司在多方調研的基礎上,經司務會討論提出請示報告,經局領導批准,對形成遺留品種處理辦法決定區別對待,並未提出僅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作為唯一標準;4.不正確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是部分省級藥監局的有關人員,與曹文莊沒有因果關係,曹文莊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辯護人還提出了曹文莊揭發他人涉嫌犯罪,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曹文莊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曹文莊的部分房產資料及其妻王穎偉2006年1—7月份的收入情況,擬證明涉案期間曹文莊所購房產並非是其用受賄所得贓款購買;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曹文莊拒收他人給予禮金、物品的記錄,擬證明曹文莊在日常工作中大量拒收製藥企業的賄賂款物。

犯罪事實

2003年12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曹文莊利用擔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司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魏威、劉玉輝(均另案處理)的請託,分別為吉林威威公司、廣州白雲山公司等企業謀取利益。為此,曹文莊收受魏威、劉玉輝給予的人民幣150萬元、美元11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240.674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曹文莊於2003年12月至2005年2月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魏威的請託,為吉林威威公司生產的“炎毒清注射液”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複審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先後三次收受魏威給予的美元9萬元、兩次收受魏威通過劉玉輝給予的人民幣110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84.490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魏威的證言證明:2003年年初,為了吉林威威公司生產的“路邊清注射液”在國家藥監局提起複審,通過劉玉輝在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疏通關係。2003年12月,劉玉輝提出,藥品註冊司司長曹文莊舉辦生日宴會,可以介紹其與曹文莊相識。其攜帶了美元1萬元作為生日禮物,在北京西郊的腫瘤醫院對面的酒店,將裝有美元1萬元的信封交由劉玉輝轉交。劉玉輝在酒店的等位處,將其介紹給了曹文莊;2004年春節前,劉玉輝告知其曹文莊同意為其幫忙,要求其與劉玉輝共同前往曹文莊的辦公室看望曹文莊,並送些禮品。其攜帶了美元3萬元,來到劉玉輝的辦公室。劉玉輝取出兩隻茶葉筒,將美元放置在茶葉筒內。二人直接進入了曹文莊的辦公室,以過春節送茶葉禮品為由送給了曹文莊,曹文莊收下後並沒有退還;2005年春節前,其以過春節看望曹文莊為由,在曹的辦公室給了曹文莊美元1萬元。春節之後,其接到了曹文莊的電話,詢問了一些“路邊清注射液”的事情,並要求其到曹的辦公室見面,其認為曹文莊的目的是要求其再送些禮品。第二天上班前,其就攜帶了美元5萬元,來到了曹文莊的辦公室,見面後將裝有美元的紙袋放在曹文莊辦公室的柜子上,並請求曹文莊對“路邊清注射液”的複審給予關照,曹文莊表示沒有問題。曹文莊將“甘草怡喉爽口含片”送給其兩盒。其回到車上時,曹文莊給其打電話,告知其春節前送的美元1萬元放置在藥盒內,讓其查收,而當日送的美元5萬元曹文莊收下了。曹文莊只給其退還過這一次禮金。曹文莊總計收受其給予的美元9萬元;大約在2004年5月,在得知藥品即將通過複審的前後,其分兩次在其住處附近,將人民幣總計110萬元交由劉玉輝轉交給曹文莊。“路邊清注射液”後更名為“炎毒清注射液”,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最終通過了審評,並於2005年6月間獲取了批准文號,這些必經曹文莊審批同意。
2.證人劉玉輝的證言證明:2003年3月經他人介紹結識魏威。魏威請求其對“路邊清注射液”(後更名為“炎毒清注射液”)提起複審在國家藥監局疏通關係,其將魏威的申請交給了曹文莊,希望曹能夠幫助魏威的企業。不久,其在藥品註冊司中藥處處長謝世昌的辦公室看到曹文莊的批示:“這個材料是劉玉輝拿來,請中藥處研處”,謝世昌表示很難辦。但最終在2003年10月藥品註冊司召開的內部會議上,確定了“路邊清注射液”可以參加複審。2003年12月,曹文莊在北京市海淀區永興花園酒店舉辦生日宴會,其將魏威約到酒店,介紹給了曹文莊。魏威表示通過其送給曹文莊美元作為生日禮物,當時其根據魏威給其放置美元信封的厚度判斷,應有美元2萬元左右,其直接將信封放置在曹文莊攜帶的黑色布包內;2004年春節前,魏威為了藥品複審的事情想與其共同看望曹文莊,後攜帶著銀行的包裝袋來到其辦公室,從外觀看約有美元2—3萬元。其表示這樣去不好,不如以過節送禮品的名義去,同時把美元交給曹。魏威將美元放置到了茶葉筒內裝入紙袋,其陪同魏威來到曹的辦公室,介紹說魏威來看望曹文莊,後其在樓道內等候魏威。不久,見到魏威從曹的辦公室出來,手裡的紙袋沒有了,應該是送給曹文莊了;2004年4月至5月期間,由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已經接受了“路邊清注射液”的複審,離得到正式生產的頒布件已經不遠了,魏威先後兩次約其到魏威在北京的住處附近給其人民幣總計110萬元,希望通過其轉交給曹文莊,感謝在藥品提起複審中的幫助。其均在收到魏威給其錢款的當天晚上,全部交給了曹文莊。其不敢從這110萬元中留取部分款項,因為魏威當時經常和曹文莊聯繫,如被發現,就無法找曹文莊辦事了。“路邊清注射液”通過複審,曹文莊起了主要的作用。2005年6月,吉林威威公司最終拿到了“中成藥解決地方標準上升國家標準頒布件”。
3.證人謝世昌(時任國家藥監局藥品註冊司中藥處處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中藥處處長)的證言證明:在關於對地方標準品種“路邊清注射液”進行複審的“請示”中,有曹文莊作出“請世昌同志閱處(劉玉輝同志拿來)”的批示。因劉玉輝和藥品註冊司的關係密切是眾所周知的,其認為表明了曹文莊對這個品種複審事情很關注。
4.證人麻廣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註冊司中藥處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由於中成藥地方標準整頓工作在2002年年底結束,之後國家藥監局對很多沒有通過整頓的品種進行了複審,由藥品註冊司中藥處承擔。《關於對吉林省局核查抗感冒片等品種有關情況的請示》是由其起草的,依次由處長、主管副司長審批後,最終由司長曹文莊簽署了“同意”的意見,採用圈閱的方式。
5.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炎毒清注射液”申請註冊的檔案材料證明:吉林威威公司的成立及變更的情況;“路邊清注射液”後更名為“炎毒清注射液”;吉林威威公司於2003年3月向國家藥監局提起複審的情況;曹文莊於2003年4月1日在關於對地方標準品種“路邊清注射液”進行複審的請示上作出了“請世昌同志閱處(劉玉輝同志拿來)”的批示;曹文莊於2004年12月在《關於對吉林省局核查抗感冒片等品種有關情況處理意見的請示》(其中含有“路邊清注射液”)上圈閱,作出了“同意”的批示;國家藥監局對“路邊清注射液”的複審經過;2005年6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炎毒清注射液”國家藥品標準(試行)頒布件。
6.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外匯牌價證明:涉案期間美元與人民幣的比價。
7.被告人曹文莊在偵查期間供述:2003年3月,劉玉輝交給其一份吉林省藥監局為“路邊清注射液”申請複審的函件,稱該品種是劉的朋友魏威的,請求其幫忙參加複審。其在請示上作了批示,讓中藥處謝世昌同志處理。後來“路邊清注射液”就按中成藥地方標準整頓的程式辦理了。2004年11月30日,麻廣霖擬寫了一份關於包括“路邊清注射液”在內的處理意見請示,內容是鑒於吉林省藥監局在來函中說明生產審批表與原始件具有相同的效力,建議按程式辦理。如今後發現問題,另行研究處理,在這個請示上其簽署了“同意”,最終幫助吉林威威公司把藥品的複審通過了。其間,在2003年4月至5月期間,魏威和劉玉輝來到其辦公室,魏威臨走時放下一個紙袋,後其打開發現有美元3萬元放置到家中的保險箱內;2003年年底,在北京市海淀區永興花園酒店,劉玉輝為其組織生日聚會,魏威也來參加。在聚會後,劉玉輝給其攜帶的黑色帆布包內放人一個信封,告知其是魏威送給其的生日禮物,回家後發現內有美元1萬元,放入了保險箱;2004年1月,其給魏威打電話來其辦公室取材料為名,把魏威在2003年9月至10月間送給其的美元4萬元放置在“甘草怡喉爽口含片”藥盒中退還給了魏威。但就在這次魏威來時又攜帶了一紙袋,待魏威走後發現內有美元4—5萬元,其收下後記憶中放到了保險箱內;2004年“五一勞動節”前後,魏威通過劉玉輝給其先後送來人民幣總計110萬元,對其幫助“路邊清注射液”通過複審表示感謝。
(二)被告人曹文莊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劉玉輝的請託,為加快審批廣州白雲山公司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藥品註冊提供幫助。為此,曹文莊於2005年9月先後兩次收受劉玉輝給予的人民幣40萬元、美元2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56.1844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劉玉輝的證言證明:廣州白雲山公司成立後由其擔任總經理,該公司向國家藥監局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未獲批准。2003年5月,其利用和曹文莊較為密切的關係,經曹文莊請藥品審評中心對加快審批“抗病毒軟膠囊”藥品註冊提供了幫助,於2003年11月獲得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的生產批件。2005年間,曹文莊作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後備人選,但一直沒有訊息,其與曹文莊商量,給曹準備一些錢款,用於運作晉升副局長使用。2005年9月的一個周末,其陪同曹文莊等人打球、晚餐後,單獨駕車將曹文莊送至住處附近,將事先準備好的人民幣40萬元交予曹文莊;國慶節前夕,在曹文莊的辦公室,其將美元2萬元交予曹文莊。
2.證人張象麟(時任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主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主任)的證言證明:2003年廣東省藥監局給國家藥監局發過函,內容是廣州白雲山公司申報的“抗病毒軟膠囊”對治療“非典”有一定療效。曹文莊批示將此函轉到藥品審評中心,並書寫一張信函,內容是讓藥品審評中心對該藥品加快審評。由於不便硬性要求,所以曹文莊以該藥對治療“非典”有療效為藉口,希望加快審評。這個品種並未列入治療“非典”的藥物之中,根據藥品審評中心綜合審評意見,只是按一般的藥物審評。其在曹文莊書寫的信函上籤署了“酌為加快”的意見,最終“抗病毒軟膠囊”完成審評的時間比標準審評時間提前了10至15個工作日。
3.證人武志昂(時任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副主任)的證言印證了張象麟的證言,同時證明了“抗病毒軟膠囊”提前15個工作日完成審評,意味著要比同期申報的其他藥品提前一個月領取生產批件,占領了市場,企業獲取的利潤就會比同期申報藥品的企業高出很多。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抗病毒軟膠囊”申請註冊檔案材料證明:廣州白雲山公司工商註冊情況;“抗病毒軟膠囊”的相關資料及申報情況;曹文莊在《關於上報抗病毒軟膠囊快速審批的函》上作出“請中心酌情加快審評”的批示,並書寫信函請藥品審評中心張象麟、武志昂協助加快藥品的審評;2003年10月,在藥品註冊批件“司審核處”有曹文莊的簽字;2003年11月。“抗病毒軟膠囊”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新藥證書。
5.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外匯牌價證明:涉案期間美元與人民幣的比價。
6.被告人曹文莊在偵查機關供述:2003年7月,劉玉輝交給其一份廣東省藥監局出具的《關於上報抗病毒軟膠囊快速批示的函》,函件中提到劉玉輝經營的廣州白雲山公司研製的藥品對治療“非典”病毒有療效,要求加快審批。於是其就在函件中作了批示,請藥品審評中心酌情加快審批。在其幫助下,藥品審評中心加快了審批註冊的速度,使得藥品順利通過審批。2005年中秋節過後的一個晚上,劉玉輝陪同其和劉剛張曉丹等人打球、晚餐之後,駕車送其回家。下車時,劉玉輝交給其一個紙袋,講到讓其可以運作晉升副局長使用,後經清點內有人民幣40萬元,其放置到家中的保險箱內;國慶節前的一天,劉玉輝在其辦公室,給其美元2萬元。其與劉玉輝曾經共事多年,各大醫藥企業均知道劉玉輝與其和藥品註冊司關係很好,經常通過劉玉輝為藥品註冊審批疏通關係,劉玉輝可以從中獲利,這是劉玉輝給予其錢款的一個原因。另一個原因就是其為劉玉輝經營的藥業公司在藥品註冊和審批上提供了幫助。在其任職晉升問題上,劉玉輝給其錢款,是因為其晉升副局長後,劉玉輝就更好辦事了。
2000年10月,國家藥監局以第23號局令發布了《規範藥品包裝、標籤、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23號局令),決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藥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2001年12月1日,修訂後的《藥品管理法》實施,為規範市場,統一標準,保證用藥安全,取消了藥品的地方標準。被告人曹文莊作為從事國家藥品監管工作重要職能部門的領導,明知專項工作涉及對全國範圍內藥品標準的審查,與人民民眾健康關係密切,關乎民生和社會穩定及政府管理能力,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但其卻於2001年3月,在沒有深入調查研究的情況下,以藥品註冊司的名義向國家藥監局局長鄭筱萸(已判刑)請示,草率提出把貫徹23號局令與開展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結合起來進行,並確定了為期一年的時限。後經鄭筱萸同意,以國藥監注(2001)187號《關於貫徹實施23號局令,統一藥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187號檔案)簽發,在全國範圍內啟動了專項工作,並將專項工作交由曹文莊任司長的藥品註冊司擔任。
由於專項工作前期計畫不周,組織不力,無法在限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曹文莊於2001年12月指示專項工作小組成員起草了《關於做好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工作的通知》並報經鄭筱萸簽批後,作為國藥監注(2001)582號檔案(以下簡稱582號檔案)下發。該檔案將187號檔案中規定的“專項小組對上報材料進行匯總與覆核”改為“企業申報時提供的有關材料可為複印件,由省級藥監部門重點審核其原生產批件和原始檔案,專項小組對上報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核,並對原始檔案進行抽查核對”,從而降低了審核把關標準,削弱了對下監管力度,致使大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藥品獲得批准文號。
在專項工作後期,曹文莊不正確、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國務院、衛生部以及國家藥監局的有關規定,於2003年3月間向鄭筱萸提交《關於做好統一換髮藥品批准文號遺留品種工作的請示》,對於本應撤銷批准文號的地方違規生產的藥品,草率提出僅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以下簡稱GMP)為標準,給地方企業違規生產的藥品換髮批准文號的意見。在經鄭筱萸簽批同意後,絕大部分違規生產的藥品被換髮了批准文號。
被告人曹文莊的上述行為嚴重削弱了國家對藥品的監管,使國家藥監局對藥品市場的管理、監督流於形式,致使大量不應換髮文號或應予撤銷批准文號的藥品獲得了文號,為藥品生產中的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機。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6年對少部分藥品生產企業進行抽查,即發現有大量已被批准換髮的藥品文號系以造假獲得,文號被註銷,6種藥品被確認為假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消除隱患,於2006年9月起對已經換髮的藥品批准文號進行全面清理,為此耗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曹文莊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導致國家藥品管理失序,增大了人民民眾的用藥風險,損害了國家機關依法行政的形象,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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