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由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8年11月5日制定印發,旨在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企業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 披露。《規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 發布機關: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
  • 印發時間:2018年11月5日
  • 發文字號:財會〔2018〕30號
  • 實施時間:2019 年 1 月 1 日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

規定發布

關於印發《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8〕3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知識產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知識產權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企業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我們制定了《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財政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8年11月5日

規定全文

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規定
為加強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企業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披露,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智慧財產權和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但由於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未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會計信息披露。
二、 披露要求
企業應當根據下列要求,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智慧財產權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
(一)企業應當按照類別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無形資產)相關會計信息進行披露,具體披露格式如下:項 目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其他 合計一、賬面原值1. 期初餘額2. 本期增加金額 購置 內部研發 企業合併增加 其他增加3. 本期減少金額 處置 失效且終止確認的部分2 其他二、累計攤銷1. 期初餘額2. 本期增加金額 計提3. 本期減少金額 處置 失效且終止確認的部分 其他4. 期末餘額三、減值準備1. 期初餘額2. 本期增加金額3. 本期減少金額4. 期末餘額四、賬面價值1. 期末賬面價值2. 期初賬面價值為給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更相關的信息,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將無形資產的類別進行合併或者拆分。
(二)對於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及攤銷方法;對於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企業應當披露其賬面價值及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披露對無形資產的攤銷期、攤銷方法或殘值的變更內容、原因以及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四)企業應當單獨披露對企業財務報表具有重要影響的單項無形資產的內容、賬面價值和剩餘攤銷期限。 (五)企業應當披露所有權或使用權受到限制的無形資產賬3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六)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願披露下列智慧財產權(含未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智慧財產權)相關信息:1. 智慧財產權的套用情況,包括智慧財產權的產品套用、作價出資、轉讓許可等情況;2. 重大交易事項中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對該交易事項的影響及風險分析,重大交易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企業的經營活動、投融資活動、質押融資、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承諾事項、或有事項、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專利交叉許可等;3. 處於申請狀態的智慧財產權的開始資本化時間、申請狀態等信息;4. 智慧財產權權利失效的(包括失效後不繼續確認的智慧財產權和繼續確認的智慧財產權),披露其失效事由、賬面原值及累計攤銷、失效部分的會計處理,以及智慧財產權失效對企業的影響及風險分析;5. 企業認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信息。
三、實施與銜接
本規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業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套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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