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瓷業行規

景德鎮瓷業行規

景德鎮瓷業行幫眾多,而各行各業的行會規約就更多。由於瓷業行幫是民間組織,因而行幫規約都未必正規,有的規約有文字記載;有的屬口頭商定,約定俗成,並且相傳沿襲,普遍盛行。 瓷業行幫規約主要分為六類情況,即用來制約外來的客幫瓷商,以保障本地有關行業的利益;為爭得受僱用的權利,從而對雙方進行制約,確定長久的僱傭關係;對散、濫的交易進行制約,以穩定長久的雙方交易關係;固定某些行業僱工對封建把頭和手工業主進貢錢財的規約;反映手工業主用人制度規律的規約;瓷工節日規約及瓷工生活福利規約等。這些行規具有長期的穩定性,又有適當的靈活性。同時表現出鮮明的地方性和行業性,是景德鎮獨特的陶瓷歷史文化的組成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景德鎮瓷業行規
生產行規,開業,僱工·解僱,生產作息,收徒行規,圓器業,琢器業,針匙業,滿窯業,攣窯業,窯業,匣業,茭草業,待遇行規,交易行規,

生產行規

開業

各行業的開業,除商業行幫要向政府頒取“官帖”外,其他各業均得向所屬行幫繳納一定數目的入會金,1926年後,改由同業公會和商會辦理。

窯戶在開業前,得向該行幫總組織(五府街師傅)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有窯戶使用招牌、營業項目、生產能力和經該組織介紹的裝坯頭及工人的幫屬;按生產能力繳交“寫車簿”費(一般是兩個利坯工,繳交四至五塊銀元),再領一本蓋有五府十八幫長方形木印的紅格帳簿(即“寫車簿”)後,方可開業。開業後,要改換招牌,必須再辦“寫車簿”手續,否則,就不能變更招牌和經營項目。
匣業戶開業,除子承父業可不改招牌;不是行內可開業外,其他行內開業,必須是經三年學藝正式出師的。外行開業,要在酒館裡辦“吃新江”酒,把所有會做匣缽的師傅,包括失業在家、轉業務農和內行老闆在內,方準開業辦廠。
開設洲店,必須是學過六年徒,正式出師的都昌籍人。
開設茭草行,必須要有固定的瓷客業務關係,方準開業。

僱工·解僱

窯戶老闆,只僱請一位有經驗的“把樁”師傅,其餘各腳統由把樁自雇,老闆不得過問,一般是開業前或年終定事。把樁受僱後,要向老闆繳納一筆數目可觀的“買位子”錢,一般是五六百銀元至一千銀元。受把樁雇用的上至“架表”,下至“一夫半”,都得按其等級位置向把樁交納一定數目的“買位子”錢。這些錢到時將原款退回,無利息。

柴窯戶解僱把樁的做法叫做“馬咬磚”,當柴窯戶要解僱把樁時,不需直接對話,只要到窯里,把架表工用的墊腳凳子(也叫“三腳碼”)放在窯磚上,便是“馬咬磚”。窯工便會立即告訴把樁,把樁就會上窯戶家結清賬目,到窯里付清窯工工錢,第二天便將所雇各腳人手帶走,另行就業。這種做法就是行話所說的“一條龍進,一條龍出”的做法。
槎窯雇用與解僱窯工,一般由把樁介紹,但窯戶也可以自己請人手。解僱窯工,只需請把樁和上三腳師傅到酒樓吃酒,說一下就可解僱某位窯工或改組全窯。一般在農曆七月半和歇手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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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器業老闆僱工,只請裝坯、選瓷、挑擔的和一位技藝好、有組織生產能力的“做頭”(工頭)師傅,其餘“地下人工”(即打雜、做坯、利坯、剮坯、剎合坯)六腳,在1至2個利坯工的圓器作坊,由做頭師傅去僱請;在3個以上利坯工的圓器作坊,做頭的只僱請每腳中的一人為“板板得”(工種的負責人),每腳其他人手,又由“板板得”去僱請。如各腳人員不足,或帶徒工、或由“板板得”僱請“拗統得”(一般是年輕,技術不夠成熟的工人),做頭的不得插手過問。做頭的請“板板得”,多由人介紹,在茶館吃泡茶定事。做頭的僱請人工,老闆要付給跑路的“鞋子錢”,一般為一至二擔米。圓器作坊雇用和解僱的對象範圍都有定規,老闆只能解僱做頭的,但不能直接解僱“板板得”和坯坊的其他人工,同樣,做頭的只能解僱“板板得”,而不能解僱他所雇的人手;也有另一種做法,即老闆解僱做頭的,則他所雇用的人隨之解僱,同理,做頭解僱“板板得”,他所雇用的人也隨之解僱。圓器業有農曆七月半“變工節”和農曆十月二十六“人工節”,作為進退工人的日子,特別是“人工節”,坯房老闆要備酒請工頭決定去留,並定好“選瓷”、“裝坯”和“挑擔”工人。留用的工人,可向老闆預支工資,有“扯八中”規矩,即頭年預支8元,下年扣回10元。裝坯工和做頭的,也可以任意將其工作崗位轉讓給其他幫的工人接替,行話稱之為過幫,窯戶不得干預。這就是行話所說的“窯戶不可賣工人,工人可以賣窯戶”的意思。
不得私占或拿用私人物品,廠里的任何東西,連一隻酒杯,一段廢料板,甚至已驗過數,不在數內匣缽里的瓷件,俗稱“掩麻雀”的,一經發現,都得交回,一經查出,當以盜竊處以行規。首先是把犯者衣被財物由街師傅拍賣,請本幫師傅在酒樓吃光為止,然後“砍草鞋”(開除),驅逐出鎮。
琢器業坯房定事多在年終“歇手”(停工)後,繼續雇用或解僱工人均由老闆作主。所有各腳工人,均被老闆請到茶館。在茶館裡,老闆以不同的吃茶方式來表示。留用的按慣例吃杯清茶,每人兩根油條。老闆照例說:“下年請幫忙。”解僱的,另外加其他點心。這時,老闆一再說:“辛苦了,隨意多吃些點心。”或者說:“下年生意不好……”這就表示辭退,彼此心中有數,就算結束了僱傭關係。
匣業每年農曆五月、八月、十二月為雇用期間,留用師傅,要請到茶館吃“留人茶”,每人泡茶一碗,油條4根。如果請廠外師傅,則需經人介紹,亦要吃茶。至於“加廠”(擴大生產),小器廠只能請本幫師傅,如本幫師傅缺少,都、撫幫可請饒幫師傅,而饒幫則不能請都、撫幫師傅,大器廠也不能跨幫僱人,如需跨幫僱人,勞資雙方必以一方“過幫”,並付過幫費,資方過幫是5塊~20塊銀元,工人為4塊銀元,由資方負擔。匣廠在定事時,不請吃“留人茶”,便是解僱。
紅店僱工無定期,老闆可自雇,也可由人介紹,或工人自找上門。受僱師傅先在老闆家畫好一件瓷器,被認為合格,則通知雇用。紅店畫紅工每天上工,均由老闆事先放好瓷件於其畫桌上,如上工未見畫桌上有瓷件,則為解僱。
瓷行請看(匯)色工有“三天一套”(即進門就得付三天工資)的規矩。
窯里請攣窯店(專門建窯,修窯的行業)師傅,需先一天派管事去請,並說定在哪家餐館吃早餐,用哪些點心和菜餚,要不折不扣遵辦。次日早上,管事再去攣窯店陪師傅們一道去指定酒館或茶樓吃早餐。中午,將飯菜送到窯上,備有雞、肉、魚等十大碗豐盛席款待。晚上在窯戶家中用餐,菜餚也是十大碗,一直到工作完成。同時,每天下午收工,不管外面是否天黑,窯戶必派管開窯薄的和下港的二人手持未燃火把,立窯兩側侍候,每位師傅出窯,兩側侍候的人要給每位師傅兩支火把帶回店。槎窯戶請抹泥店師傅的規矩也大致相同。

生產作息

匣業。小器廠的生產日,規定五月、六月、七月、八月份均做三天,休息一天,其餘月份是做四天,休息一天,只能少做天數,絕對不準多做天數。每天做匣數量不限,做多做少都可以,但不準打夜班。
大器廠的生產日,每年農曆二十五日起手到五月初四日歇手為上季;五月初七日起手至七月十四日歇手為中季;七月十七日起手至十一月底為下季。根據需要最長可延到十二月十五日歇手。規定是做四天至六天休息一天,最少必須做四天,最多不準超過六天,原有過農曆八月初一要打夜班,1945年後改為利匣可打夜班,其他工種不能。
圓器業。坯房是農曆二月十五“花朝起手”(開工),臘月十三“歇手”(停工)。其中,清明、農曆五月十三、中秋、冬至各休息一天,端陽和七月半“變工節”各休息三天,其他時間,工人必須按照習慣規定的產量去生產。農曆五月十三雖然是鎮上工人“趟街”的習慣日子,但自行“趟街”是要補上日產量的。平時,必須按定額完成生產量,如某腳(工種)“拖坯”(未完成任務),必須向“打代錘”(選瓷徒工)“討(領)油”,點燈打夜班。
在生產繁忙時,老闆可以請“做頭”的商量,向工人付雙倍酒水錢和另加每人四兩肉(16兩制),即所謂“買清明、冬至”,要求工人在常規休息日內進行生產。在臘月十三日停工後,如還需要生產,老闆在得到工人的同意下,可以再“拖尾巴”(延長生產日),每天給每人四兩肉和一些“耳朵”(佐料)錢,在這期間,各人手工資增加75%~80%。但拖尾巴,最多不得超過五天。
生產中的質量問題,由做頭的全面負責,如果毛病多了,選瓷工亦可向工人提出,但老闆不能向工人直接提出,否則工人可以停工不乾,一直到老闆打爆竹賠禮才復工。但老闆和選瓷工可把工人不合格的產品,送到坯房,請大家研究,這種做法,在行業中稱之“放排”或“吃蒸菜”。
琢器業。農曆二月十五開工的稱“長窯”。二月十五前開工的叫“春窯”,春窯期間老闆只供“薄坯飯”,工人工資可以打折扣。一般是臘月二十四停止生產,生產期間有三次休息,農曆三月、五月和七月各休息一次。琢器業的生產有定額,除做坯工外,其他各工種人手不得到外廠做工。按例規,制瓷行業的“起手”和“歇手”,窯戶老闆都要備酒菜款待工人。琢器行業窯戶一年三次起手酒,即三月、五月、七月各一次。老闆要在酒樓請酒,每桌五大盤,每人兩大碗面,不吃麵的可換別樣,但只能要兩大碗。
滿窯店。每次去柴窯擺樁子,每窯由師傅(該業稱某老闆)帶領未出師學徒和學徒各一人去窯里工作,師傅是從下派上的。如生產繁忙時,連當家的一老闆(師傅)也應帶人出工。收工返店時,如某一老闆未返,則早完工的老闆中,排在後位的老闆均得去代替在自己之上滿窯未歸的老闆做事,以下依此類推,直到老闆依次返店,排在最後者最後收工。
柴窯。一般在清明前後才開始燒窯,每窯裝、燒、開一般是三至四天,無固定的休息時間,元宵節前,如窯戶存坯多,也會燒“春窯”,其燒煉費比平時要高。農曆二十四,有燒一次“撞火窯”的慣例,燒煉費是按搭坯的數量一次結清的,燒窯工要另加補貼(即所謂的包子錢)。

收徒行規

圓器業

裝小器的學徒由工人帶,是二十年一屆所謂“開紅禁”(名正言順的收徒)的時候收徒,有隆重的學徒挑紅籃遊街的活動。凡“五府”的人,繳納3 200枚銅元,就可為徒學藝。但也有三年、五年、七年“開黑禁”的例規,如學徒挑藍“籃”上街遊行不受阻擋,亦可收徒。
裝大器的收徒學藝,每十年一屆。裝大器和坯房的“地下人工”,都可由師傅自帶徒工,但必須經人介紹,由做頭的同意。打雜工學徒期為一年,脫胎器中的做坯工種學徒四至五年,其他工種均為三年,還有幫師一年的規矩。學徒期間,老闆供給一份“黑飯”(有飯,無菜和福利),菜由師傅供給,學徒勞動所得全歸師傅,師傅第一年給學徒是做一二套土布衣服的報酬,第二年,還給些零用錢,第三年稍多一點。如徒工能做到75%以上的產量時,師傅便付給他50%的工資。幫師一年中,徒弟可得到同等熟練工工資的75%~80%。出師要請出師酒。選瓷的學徒由窯戶自己帶,學徒期三年,無幫師的例規。學徒待遇與坯坊工人待遇相似,但吃飯則和窯戶在一起。
洲店收都昌籍人為徒,學徒期六年。紅店多為父傳子、夫傳妻、兄傳弟、弟傳妹的家庭血親傳藝方式。

琢器業

雕削工種帶徒是工人師傅帶,五年一屆,由行幫掌握。每位雕削師傅可買帶徒票一張,並可轉賣他人。也有三年“放腳”一次的做法(即開黑禁)。其他各行均由老闆帶徒。
草鞋幫學徒期一般為一年,利坯、畫坯為五年。做坯六年,年紀小的要學八年,而且都要幫工一年。學徒期間,第一年工資四塊銀元,以後每年加二塊。出師時,要備酒三席,一席本行街師傅,另兩席是自己的師傅。同時,學徒時要經親友介紹,寫出契約:“在××師傅名下學徒,議定×年,為學徒期間。徒工不聽從教訓私自打“瓜精”(逃走)和乾其他壞事,概與師傅無關。特立契約為據”。

針匙業

由老闆帶徒,學徒期三年,不封禁,隨時可收,此業女工多,工資低一塊,大多數為都昌人。其他行業,除1912~1916年做坯一行帶都昌人外,其他工種都不帶都昌籍人。徒工中撫州人70%,豐城人次之,他縣人較少。

滿窯業

學徒期一年。但學徒出師還要視實際情況,再由師傅決定。學滿一年的,享有未出師徒工的待遇,按出師的90%計算工資,出師後不能離店。從學徒入店之日期即排列順次,作為以後遷升第“幾老闆”的依據。一般只帶都昌籍學徒,僅鬥富弄鄱陽籍一家滿窯店,可帶本籍人為徒。

攣窯業

鎮內攣窯業為都昌余姓人把持,技藝傳男不傳女,傳內不傳外,只收自家子侄為徒。缺人手時就帶學徒,學徒無年限。

窯業

柴窯、槎窯收學徒,必須窯上有空位子,然後經人介紹。學徒無正式師傅,只有把樁才是全窯公認的師傅。學徒期亦無年限。得逐級遇缺上升替補。柴窯的學徒工稱一夫半、二夫半、三夫徒是小火手、黑半股、紅半股。學徒中除少數是鄱陽籍人,其他全是都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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窯上管事的收徒,由窯戶自己帶,學徒期為三年,大多數學徒與窯戶沾親帶故。學徒期間,跟著管事辦事,吃飯也同管事在一起。學徒第一年的工資約為管事一個月的工資,第二年略有增加,第三年約為管事的半年工資。

匣業

小器廠每三年收徒一次,規定五廠以下只能帶一名,六廠以上才能帶二名,由老闆帶徒,如老闆不參加生產,則由老闆僱請師傅傳藝,傳藝師傅在學徒未獨立操作前,可得徒工所做的工資。學徒期間,第一年是大米一石,以後每年增加一石。學徒期滿,要備出師酒,如能接受老闆“補匣”(無償地做200~300擔匣缽)的要求,老闆會吃出師酒,承認其出師,反之,則不出席,亦不能出師。

大器廠每年可收徒,由資方帶,並可一次帶2~3人。學徒要交入幫費。都幫三元,饒、撫幫二元,學徒三年,第四年可拿師傅工資的一半,第五年拿師傅工資的70%~80%,第六年才算出師。學徒期間比小器廠徒工補貼要高一倍。
徒工出師,只能受僱於師家,非老闆同意不得“出家”(受僱於他家)。雖工資與其他師傅一樣,但仍乾徒工時的雜活,只有“出家”後再回師家,才可與其他師傅一樣同工同酬。

茭草業

帶徒每四年開禁一次,每次收徒一百零五個半(兩屆合一個),不能多帶。要事先到該行幫“八大金剛”當年總老闆處登記,總老闆親自問明年齡、籍貫、特徵等方面情況,並作詳細記載。然後,每位師傅只帶一人,學徒時間為三年;而他們自己則多帶一至二名,並定學徒期為四年。學徒期間無工資,只有每天二升米的飯錢。收學徒無籍貫規定,但大多是南昌、新建縣人,都昌籍人僅是少數。

待遇行規


瓷業工人的工資是沿襲清代的工資制度。有計件和計時兩種,直接生產的工人及裝坯、燒煉的工人實行計件工資;而選瓷、挑擔、客房、管開窯簿及下港則實行包月包年制;裝坯工人,小器按窯擔,大器按仝口計算;窯里按窯次,按季或年終結算;坯房則以日產成坯收帳數字與開窯數核對一次,每年七月、十月和年終請工頭核實後再發放工資。把樁、工頭等實行包年工資制,按例規他們都享有較好的待遇。如選瓷工和老闆在一起同膳,每月有五次福利肉(“知四肉”)拿回家,兩次剃頭費,半斤黃煙。還有“賣炭山”(即等外瓷)的收入,一般是按價提取10%。做頭的,允許其帶徒頂崗,每年有一定數目的“鞋子錢”(津貼)。窯里對把樁、管開窯簿的、下港的,年終以送“盤纏”(路費)為名,給予重獎。除在一伙食標準上每天每人增加二兩八錢肉外,還派學徒(打大槌)專事照料生活。
茭草業中“把樁”、“看色”的工資是按瓷商買價提成的,而看色工還要按瓷客幫類和品種而定,一般為1%~2%。茭草工是以“凳”(三人)為單位作業,工資是以工作量多少支“草”計算的。各行業的膳食與福利,其做法各有不同。
茭草工人吃熟米,米內不得有谷和稗子。從農曆十月初一到第二年三月初一,每條“凳”頭要用匣缽燒火,每天茭草有二升米的酒錢。每人有條“白圍裙”(看色的也有)。
窯里吃一般機米,無菜。滿一次窯包括點燈在內,八斤油。柴窯每窯歇火後,全窯有四斤肉的補貼,稱之“歇火肉”。槎窯每滿一次窯,每人有九兩肉的“滿窯肉”。除此,就是窯工向搭坯戶索取的陋規費用。
圓器“地下工人”在坯房,一般從窯戶家送飯來的,也有在坯房做飯的叫做“利鍋茶飯”。窯戶供應有兩種膳食標準:“紅飯”、“黑飯”,紅飯是每人每天三餐糙米飯,每月三次“知四肉”(一次四兩),十二兩油,一斤鹽,相當六十塊豆乾價格的菜錢;黑飯則只有飯吃,而無其他。師傅都享有紅飯待遇,做頭的和打雜的,除紅飯外還可享有一份黑飯(可轉賣),學徒則有黑飯,其菜由師傅供給。
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中午有十碗頭酒款待,端午有每人兩個粽子、兩個鹹蛋、面由工人自做,中秋每人有一酥、一餅。清明節只發三十二個銅元的酒錢。
坯房裝坯工在老闆家吃飯,菜自己做,菜金、食油較“地下人工”高一倍,只是“四知肉”一樣。其大部分時間在窯上,窯戶中午派人送飯,菜有兩三樣非腥即葷,並不扣除菜金,即使請同夥吃飯也不計較。特別是節日,老闆要事前約請,否則,就可怠工或找岔子,只有做頭的或其師傅說情,請酒賠禮方算了事。每月,裝坯工有3雙鞋,3個月一個搭肩,大窯戶每月給其二點五至三點五市斤肉的“使用”,小戶要四點五市斤肉,一般是以窯計算的。
琢器業工人在老闆家吃熟米飯,每桌每餐有四個素菜,每月有“知四肉”半斤,一年有三次“起手茶”,三次“起手面”,在茶館點心儘量吃,在酒樓每桌五大盤,每人兩大碗面(也可吃清湯、蛋炒飯、肉絲粉等代面),只可兩碗。三大節(端陽、中元、中秋)席上是十大碗,素菜品種,斤兩,在定事後,勞資雙方協定在簿子上寫好,如工人發現短少,在紅燒肉上桌不下筷子時,資方第二天要重新遵章辦好,否則,工人可停工不乾。另外,三大節席後第二天,老闆還得請工人吃次“意思罐”。
四小節(清明、重陽、冬至、元旦),亦須備四大盤,兩大碗款待工人。
另外,做坯與“草鞋幫”各腳,做“一亻〖KG-*2]〖HT5,6〗夫〖HT〗坯”每人有四兩肉的例規,做坯工的早餐是由老闆給錢,由他上茶館吃點心的。
婦女不得進窯場。針匙業女人是領料回家計件,沒有任何福利。灰可器女工在廠吃飯,生了孩子,如無人代班,則無工資。1926年後經過鬥爭,才有20%~30%的工資。
工人患病,得請散工代班,十天半月不好,老闆則要求離廠。如果有工人死在廠內,全廠要停工三天,給每人四兩肉,為死者買棺木和請道士做個“八折火”(道場)。
琢器業中除做坯工外, 其他各工種不得到外廠做散工;遇有工資、福利未解決而罷工時,不得躲在廠內做工;如遇老闆對一伙食和各種福利刻薄時,工人出面抵抗或報街師傅處理;遇淡季或其他原因使瓷業生產不好時,不得將工資自行跌價。
黃泥巴褲的匣磚業可以打“五天官茶圓”(即不花錢上妓院),還可向妓院、賭場收取“開銷”。小器廠還可向南河下來的竹、木、柴收捐,三寶篷經里村運鎮的碎瓷土收揀加工的特權。
各瓷業行幫的集會演戲,有“三把刀”在先的慣例(即打絡子的篾刀,太平佬的剪刀,屠宰業的屠刀)。
行人在街巷內碰壞挑坯擔,首先會將其碰碎坯屑用衣服盛起,之後帶其至茶園或酒樓請本幫師傅吃一頓,方可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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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不得為資方做其他無關生產的事,即使其孩子昏倒在地,亦不得挽撫,被街師傅知曉,以“打含工”(即拍馬屁)處理。

交易行規


匣缽之交易,制瓷者不得自製匣缽,由制匣業者經營,其交易為“賓主制”,即雙方交易定後,在本年內,買方不得另向其他匣廠購用匣缽,即此廠不能供應時,亦須由賣方帶他廠採購,不得自由買賣。
圓器生產所用的土模,由制模業者供給之。其成交為“包辦制”,按照利坯工之多少,製品之種類,由圓業窯戶每年出資若干,由其包制、包修,如脫胎每年為三至十銀元。
琢器業所用利坯刀,種類頗多,需用則隨時按重量購買,每兩約六至七銅元。圓器所用者,則只是利、剮坯工所用的坯刀,採用包辦制,按照製造品種與利坯工之人數而定價錢,如脫胎每年約十塊銀元。
資商採辦瓷器,要經過瓷行、把樁、看色、茭草、打絡子五行頭。如果自租堆疊,不住瓷行者,仍要掛用×瓷行招牌。這五行業主與窯主的關係是永遠固定下來的,這從第一次開始後,瓷客無權更換,並且還是世襲的,只要你來鎮辦瓷,他的子孫也成了法定的繼承人,連瓷客帶來辦瓷的另一瓷客,也同樣歸他繼承,此謂之“以老帶新,生根發葉”。這五行的頭子,並可將“根”出賣給商業中的別人,客幫是不能自由雇用的。
窯柴從船上運至窯廠,要由挑運把頭代雇挑運工,挑運工得向把頭交兩塊銀元的“買扁擔”費,每年第一次挑貨還要向其“發市”紅包。把頭有向窯柴行每擔加六厘五毫之權,同時把頭有借款給挑夫取息之義務。
下港提取貨物,瓷業中一般不寫字條,僅以雙方言定好的一塊“渣餅”敲破兩半,各執一半名曰“契約”。如一方執其半,與彼方拉合,即照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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