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里斯通聯合王國王室繼承法

第一章 皇位繼承
第一條 不論男女王儲都有王位繼承權
第二條 王位繼承順序:
一.王長子、女
二.王長孫、女
三.王弟、妹
四.王弟妹之子女
五.其他皇子
第三條
王儲如果在精神方面或身體上患有不治之症,或是難以致愈之症,在經過王室會議決商之後,前項所訂的王位繼承順序可以改變
第四條
國王一崩御,王儲需立即繼位通常是必須在得知國王崩御訊息的當天,王儲立即於所在處宣布登基,殆日後在舉行正式的登基大典。
第二章 王室
第五條
王后、王太后、太皇太后、親王、親王妃、公主、為主要王室成員
第六條
嫡出的王子及嫡男系所出的王孫,男稱親王,女稱公主。其餘王室成員男滿16歲封公爵,女滿16歲封貴夫人
第七條
王儲若繼承王位而成為國王,其兄弟姊妹原本為公爵或貴夫人者,可特升為親王及女親王
第八條
國王及王室成員,都不得成為他人之養子
第九條
冊立王后和男性王儲之婚姻都必須經過皇室會議來決商
第十條
年滿十六歲以上的親王、公爵、如果無意保留王室身分,可經過王室會議決商之後來決定其是否脫離王籍
第十一條
女性非王儲王室成員只要嫁給皇族以外的男子,皆自動脫離王籍
第十二條
脫離皇籍的親王,其親王妃及直系卑屬以普國王室而言,直系卑屬便是比自己輩分還低的王室成員,如子女,反之便是直系尊屬,如父母和其直系卑屬之王妃(除了與其他皇族結婚的女子和其直系卑屬),在其夫脫離王籍之時,也同時脫離了王籍。但若是其直系卑屬和王妃,不願隨之脫離王籍,在皇室會議的決商之下,可以保留皇籍
第十三條
1、王室成員以外的女子,嫁入王室成為親王妃或王妃,在其夫過世時,可依照其意願來決定是否保留王籍
2、 上述規定者,在其夫過世之後,在前項所規定事項之外,如有特別事由,經過皇室會議決商之後可脫離王籍
3、第一項規定者,在和其夫離婚時脫離王籍
4、前三項規定適用於其他女性王儲之婚姻
第十四條
王室成員以外的人及其子孫,除了女子成為皇后,或是和男性王儲結婚之外,不得成為王族
第三章 攝政
第十六條
1、國王若是在未成年的情況下即位,則設定攝政。
2、 國王如果在精神或身體方面有重大不適,無法處理國事時,依王室會議決議可設定攝政
第十七條
攝政設定的順序,(前提是該成員必須成年):
一 王儲、王長孫
二 親王
三 王后
四 王太后
五 太皇太后
第四章 成年、敬稱、即位儀式、大喪儀式、王譜
第十八條
國王、王子女、王長孫十八歲成年
第十九條
國王、王后、王太后及太皇太后敬稱為陛下
○2 上述以外的王室成員之敬稱為殿下
第二十條
國王崩御後,舉行大喪儀式
第二十一條
有關於國王及及其他王族身分方面相關事項,皆由王譜登錄,均需手寫
第五章 王室會議
由王室大臣,王長輩,首相,參議長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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