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

《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是教育部為了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以下簡稱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培養少數民族合格人才而於2005年6月3日頒布的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
  • 發文單位:教育部
  • 文 號::教民[2005]5號
  • 發布日期::2005-6-3
決定通知,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辦學機構,第三章 招生錄取,第四章 學制與教學管理,第五章 學生管理,第六章 收費,第七章 教師和管理人員,第八章 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第九章 教育教學評估,?第十章 附則,

決定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文單位:教育部
文 號:教民[2005]5號
發布日期:2005-6-3
執行日期:2005-6-3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三章 招生錄取
第四章 學制與教學管理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六章 收費
第七章 教師和管理人員
第八章 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
第九章 教育教學評估
第十章 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高校招生辦公室,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是黨和國家加快培養少數民族地區人才的特殊政策措施,是高等學校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認真做好少數民族人才的培養工作,對促進民族地區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增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管理工作,現將《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以下簡稱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培養少數民族合格人才,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是國家為加快培養少數民族人才而採取的一種特殊辦學形式。
第三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依法辦學、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養任務,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
第五條 民族預科班是指對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適當降分、擇優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實施高等學校本、專科(高職)預備性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
民族班是指對當年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適當降分、擇優錄取的少數民族學生,實施高等學校本、專科(高職)教育的一種辦學形式。
第六條 民族預科教育實行集中和規模化辦學,統一管理;根據本、專科(高職)培養目標的要求,加強學生道德素質教育,強化文化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為進入本、專科(高職)學習打下良好基礎。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內地、民族地區高等學校舉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
第八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和宣揚宗教。
第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負責協調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規模發展和布局調整。制定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教學、管理等政策措施。確認舉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高等學校;編制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發展規劃,下達年度招生計畫;評估、研究、協調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本部門、本地區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發展規劃,擬定年度招生計畫建議;管理和協調本部門、本地區的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方針、民族政策和有關政策措施,辦好民族預科班、民族班;落實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發展規劃;制定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教育實施方案和學生管理規定,管理本校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的學籍以及預科生的考評等。?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十二條 承擔民族預科教育的學校應設立院(系)級教育機構專門負責實施預科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民族預科教育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預科班的政策和學校有關民族預科教育的具體辦法,實施民族預科班的教育教學工作,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條 普通高等學校設立預科教育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一定的辦學規模,具備教學所需的校舍、設備、圖書資料;
(二)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隊伍;
(三)完善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接受預科畢業生的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應與承擔培養民族預科班的學校建立聯繫,對預科生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配合做好預科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錄取

第十六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十七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計畫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就業招生計畫;重點招收邊遠農村、高寒地區、山區、牧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適量招收散雜居的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計畫,根據民族地區的需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下達。
第十九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國家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規定適當降分提檔、擇優錄取。具體降分幅度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民族預科班招生時,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確定專業。
預科生結業時,根據民族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人才需求狀況,由招生學校提供專業計畫。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和學生個人的志願確定專業。
第二十一條 招生學校錄取民族預科班學生、民族班學生後,應當將錄取通知書直接送達考生本人。考生憑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時間及要求辦理報到和戶口遷移、移送檔案等手續。

第四章 學制與教學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民族預科班學制,除特殊規定外,一般為一年。
民族預科教育可進行學分制試點。
第二十三條 民族預科班教學任務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地方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的教學和培養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巨觀指導。
第二十四條 民族預科教育的課程設定,按照“突出重點、加強基礎、兼顧專業”的原則,開設漢語文、數學、外語、計算機和馬克思主義理論思想政治教育課程。根據文、理科學科特點,也可以開設必要的專業基礎知識講座。
第二十五條 民族預科班實行統一教學計畫、統一教材、統一教學標準。
漢語文、數學、外語、計算機、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思想政治等基礎課程的教學計畫、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定,使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編寫的民族預科班統編教材。其他課程教材由預科培養學校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 民族預科班新生,依據本、專科(高職)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專業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編班教學。
新生要求變更教學班的,須在入學一個月內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方可變更。
第二十七條 民族預科教育實行考核制度。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學期考核成績載入本人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採用百分制,考查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記分。
實行學分制試點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學生學習成績根據需要規定考核、記分。
第二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學生必須修完預科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
學生預科結業時學校組織考核。考核合格者,學校發給結業證書,並報學生轉入的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
未取得預科結業證書者,退回生源地區。相關手續由預科培養學校負責辦理,並報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備案。
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應對預科結業考核給予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負責錄取預科結業合格的學生,傳送錄取通知書。
民族預科班學生持結業證書和轉入錄取通知書到招生學校報到並辦理戶口遷移等手續。
第三十條 民族班學制與教學管理按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學生管理

第三十一條 舉辦和管理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應當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為主要內容,教育學生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樹立愛國主義、團隊精神和社會主義思想,樹立正確的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世界觀、人生、價值觀;培養學生有利於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風尚;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勇於創新,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三十二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的教育管理應當遵循生活上關心愛護、校紀校規上嚴格要求、教學上耐心細緻的原則。
加強民族團結教育,使各民族學生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鍊、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者,學校可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民族預科班、民族班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視其違紀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收費

第三十五條 民族預科班學生在預科階段的學費,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預科培養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預科生學費標準收取;民族預科班學生轉入本、專科(高職)後,其學費仍按照預科生錄取當年招生學校的學費標準收取。
民族班學生應當與同等學歷層次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得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要落實國家關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有關規定,由本、專科(高職)招生學校負責民族預科班學生的“獎、貸、助、補、減”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實,確保家庭經濟貧困學生按國家有關政策得到資助。

第七章 教師和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建立正式在編專職教師為主,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負責民族預科班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
根據民族學生多元文化的特點和民族預科班教育教學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符合條件的少數民族教師和管理人員從事教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民族預科班的教師,應當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實行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制度。
民族預科班教師享受與本校本、專科教師同等待遇。
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的聘任與本校其他專職教學管理人員相同。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保障教師參加進修、培訓、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的時間和經費。
民族預科班教師連續三年完成工作任務的,要有計畫地安排進修、培訓和開展學術研究,提高教師的綜合素質和教學水平。
第四十條 根據民族預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學管理任務的繁重程度,民族預科班教師和管理人員的編制適當放寬。

第八章 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

第四十一條 民族預科班的辦學經費,依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國發[2002]14號)的規定,按本、專科生的標準和當年實際招生數,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核撥,專款專用。
第四十二條 民族預科班所需的基礎設施、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應當納入學校整體建設規劃和計畫,予以落實,確保良好的預科教育教學條件。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保障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備反映我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的圖書及音像資料。
高等學校要尊重少數民族學生的生活習俗。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辦好清真餐飲。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取的預科生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全部用於預科辦學支出。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學校民族預科教育捐資助學。

第九章 教育教學評估

第四十六條 為了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民族預科教育的健康發展,建立民族預科教育評估制度。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民族預科教育教學的評估工作。
第四十七條 民族預科教育評估工作定期舉行。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條 對辦學條件符合要求、教學質量優秀、辦學成績突出、辦學效果好的高等學校給予通報表揚和表彰;辦學條件達不到要求、教育教學質量等部分評估指標達不到評估標準的高等學校,分別給予通報、限期整改;對全部或絕大多數評估指標達不到評估標準而又無條件改進的高等學校,終止其舉辦民族預科班資格。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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