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價值觀

普世價值觀

普世(適)價值觀,顧名思義,就是普遍適用的價值觀。它超越民族、種族、國界和信仰,是全人類共同擁有的價值觀,是衡量是非善惡的最低尺度,或者說是人類道德的共同底線。具體的說,普世價值觀由三個基本要件組成:公平正義自由

公平不是指物質財富的絕對平均,他是指競爭機會的均衡和基本人權的對等,簡單說就是不能有特權,就是在規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義就是事實真相,就是人的行為和事物的最終結果,必須符合邏輯、合乎道德規範。更通俗的說,正義就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澄清事實,還原真相,懲惡揚善,就是維護正義。

自由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意志;二是指我們每個人,必須要學會約束自己的行為以及承擔必要的責任,以便不妨礙他人的自由意志和固有權利,不違背公平正義的大原則。

脫離了公平正義,自由是不能成立的;沒有公平和自由,正義也無從談起。因此,公平、正義、自由三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是一個整體性的概念。

普世價值觀包括但不限於: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等等。國家有義務捍衛國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如生存的權利、免於恐懼的權利、生育的權利、知的權利、免於匱乏的權利、思想的自由、表達的自由。

普世價值觀未必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但確實是目前人類文明的重要成果。

中國大陸學界在普世價值是否存在、普世價值的存在基礎及普世價值的內涵這些問題上,尚有爭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世價值觀
  • 基本組成:公平、正義、自由、民主
  • 基本人性:生的本能與死的本能
  • 權利類型: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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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內容

在哲學和社會學上,普世價值意思是一些數量有限的,所有人都應認同的觀念的集合。一般內容有:
人類應追求長遠和短期兼顧的安全、進步、快樂、自由、法制、公正、人權、民主、合法地新建和發展黨派團體和宗教組織、合法適度地方自治、高效率和效果、節約、環境保護、適度博愛和互助、合作、善良、仁慈、寬容、和平、講信用、對話講邏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道德),防止不顧他人和整體利益的極端自私行為。
西方社會學者試圖用普世價值觀保持人類各宗教、組織、國家、地區、意識形態、政治黨派之間在道德底線上的統一,以提前避免人類過度分裂、鬥爭。

基本人性

從心理學角度講,精神分析流派的開創者弗洛伊德認為,人有兩個本能:生的本能與死的本能。本能,即本性,也是支配人行為最原始、最強大的動力源泉。生的本能,表現為善良、慈愛、寬容等積極正面的行為。死的本能,則表現為殺戮、貪婪、自毀等邪惡極端的行為。
從宗教信仰角度講,人有神性(理性),亦有獸性(本能和情感)。從現實層面觀察人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善良的一面,亦有邪惡的一面。故人性善惡並存。任何單純強調人性本善或者本惡的觀點,都是不客觀的,都是不符合事實真相的。但是,無論人性之善還是人性之惡,最終都指向利己,故人性本私。利人利己是為善,損人利己是為惡。
自私,是人最終極的根本屬性。按照一般規律,人性是永恆不變的,不因環境的改變、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只是在不同的情境下,具體表現有所不同。
人性不可解放,一但徹底解放人性,則人性之惡無從制約。人性亦不可壓抑,壓抑人性的結果,只能是積累矛盾和仇恨。人性只可善加引導,抑惡揚善是為上策。

與民主制對比

民主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全民選舉、三權分立、憲政法治。它是一個建立在普世價值基礎上的和平妥協機制,即通過一人一票表達訴求,在普世原則之下、法律框架之內,使不同立場的民眾達成一個暫時妥協。若背離了普世原則,民主制度就變成了多數人暴政,希特勒的德國就屬此類。
但是在認知水平普遍較低的情況下,一人一票並不一定能正確的表達訴求。
美國之所以能從一個半奴隸制社會,發展成今天高度文明的自由社會,並不是民主制度具備什麼自我糾錯能力,而是因為美國建國之初,就確立了普世價值作為國民共識和社會底線,再加上美國沒什麼文化上的阻礙,所以一切很容易開闢出新的道路。詳見《獨立宣言》民主制度的作用在於,它有力的保證了普世共識能以法律的形式不斷落實,並最終完全實現。
為什麼阿拉伯地區和拉美地區的民主實踐不那么成功呢?就是因為他們只建立了民主的制度,卻由於宗教信仰等複雜因素,所以不必強迫民族強行接受自己的價值觀,因為文化,宗教信仰不同導致普世價值沒有達成國民共識。結合歷史與現實,請你理智的想一想,是不是這個道理?
相比獨裁體制,民主制度具有兩大優勢:一是建立了相對完善的權力制衡和監督機制;二是確立了公民自治原則,即民主社會不存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它是通過立法來實行全民自治。
雖然民主制度具有如此的優越性,但它只是一個政治制度,本身不是價值觀,不能用是否民主來衡量事物的好壞。與此同理,獨裁也僅僅是一種政治制度,本身並不意味著罪惡。古今中外,歷史上從來不乏仁德之君,獨裁體制下一樣可以實現普世價值,一樣可以發展出高度文明的現代社會。例如李光耀治下的新加坡,蔣經國治下的台灣,旺楚克(JigmeSingyeWangchuck)統治的不丹王國;於此同時,民主制度不是良藥,是要結合本國國情,否則有可能造成社會動亂,比如被西方稱為“阿拉伯之春”的埃及;而號稱最多人數民主國家的印度,雖說是民主制,但是由於文化因素的影響,並沒有起到像英國那樣的作用
只是,由於獨裁體制缺乏制衡和監督,且將千萬人生死榮辱繫於一人之操守,使其社會風險巨大,機會成本奇高。民主制度是以“法”為君,法律不會疲勞且能不斷完善,所以只要法律不背離道德準則,就不會出現暴政,相比獨裁體制其機會成本小的多。事實也確實如此,從現有的實踐經驗看,獨裁體制產生暴政的幾率是民主制度的幾十倍。
實現普世價值是我們的根本目的,民主也好,獨裁也罷,僅僅是工具。只是鑒於機會成本以及實踐經驗,我們才選擇民主摒棄獨裁。故無需將民主神聖化,也不必把獨裁妖魔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為好。

起源宗教

基於“人性本私,善惡並存”這一客觀事實,為制約人性之惡、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權,由宗教信仰中的道德標準經弱化後,形成了一個適應世俗社會的價值體系,即所謂的普世價值。可以把普世價值看做是道德底線,以及衡量是非善惡的最低標準。通俗的講,普世價值就是把“保障所有人的基本人權”作為社會底線和國民共識。
人性永恆不變,故普世價值亦恆定不變。它不是誰能夠定義的,誰也不能賦予它新的含義,也不存在什麼舊的版本,更沒有什麼“西方普世”與“中國普世”之分。人性是人類的共同屬性,故普世價值適用於全人類,它超越地域、民族、種族、文化、時空、社會制度。人性善惡並存,故普世價值能容人之惡,主張人有一定限度的作惡權利。

權利

基本人權

以下權利,是我們每一個人與生俱來、不可剝奪、不可授讓的基本人權,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追求幸福的權利。
生命權:人身不受傷害的權利;免於恐懼和飢餓的權利;治療疾病維護健康的權利。
自由權:自由發表言論和著作的權利;自由行動、遷徙、集會的權利;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權利。
追求幸福的權利:私有財產神聖不受侵犯;不因種族、民族、地域、信仰、政治主張、身體缺陷的原因遭受任何形式歧視;接受公平審判和基礎教育的權利。
此處必須明確提示:人權是天賦,不是統治者的恩賜,更不是法律能賦予的,法律只是用來保障人權的工具而已。

權利、權力、利益

權利特指基本人權,權力則指國家主權。主權服務於人權、從屬於人權,主權的存在就是為了保障民眾的基本人權,任何把主權凌駕於人權之上的做法,都是本末倒置。主權是人權的讓渡與集合,是人權的衍生品。
現實中,儘管利益和權利經常被混同使用,但利益與權利,還是有著本質的區別。權利是天賦,而利益不是。權利不可受讓,而利益可以轉移。
比如,你有十萬美金的存款,當你把這十萬美金送給我之後,這錢就屬於我了,這叫利益轉移;你擁有思想的自由,這是天賦的人權,但誰也沒有辦法把你思想的自由轉移到我身上,這叫不可受讓。記住,從本質上講,法律不保障任何人的利益,它只保障權利,儘管很多時候權利是依靠利益來體現的。

普世價值與法律

狹義的道德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對人性的闡述,另一部分則給出價值判斷與行為準則,對人性進行約束和引導。人類社會的道德源自於宗教信仰,說白了,道德就是人的社會倫理、行為規範、判斷善惡是非的尺度。道德的現實意義,就是約束人的惡性,發揚人的善性。所謂的良知,就是道德水準在人心理活動中的具體體現。
很多人認為只要實現了憲政法治,一切社會問題都將得到解決,公平正義自然就能實現。那么,法律又是怎么來的呢?法律又是依據何種原則來制定的呢?事實上法律也是道德的一部分,只是法律帶有強制性,屬於外在約束機制,區別於一般意義上的道德規範。法律,可以說是道德的底線之底線,一但逾越了最後的界限,就必須採取強制措施。
法律的制定,不能違背人性,不能違反倫理道德和普世原則,否則就是惡法,就是黑幫的幫規;如果法律逼著人去作惡,那它就是邪教的教規。這樣的法律,毫無遵守的必要。比如1994年之前,南非實行的種族隔離政策,1961年之前美國實行的種族歧視法規。
一個社會,如果只講道德,不講法律,那就等於沒有底線,沒有懲惡的機制。如此,權力就會成為法律的替代品,社會的走向將取決於掌權者的個人操守;如果只講法律,不講道德,則是非善惡無從分辨,法律或將背離道德準則,那時任何人間慘劇都有可能發生,希特勒時期的德國就是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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