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

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

晉察冀抗日根據地(晉察冀邊區),是抗日戰爭時期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在敵後創建的第一個根據地。1937年10月,聶榮臻率八路軍一一五師主力以五台山為中心開闢了根據地,同年11月成立晉察冀軍區,1938年1月成立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邊區位於華北北部,包括當時熱河、察哈爾省的全部,河北省大部、山西省東北部、綏遠省東部和遼寧省西部的廣大地區,下轄108縣,人口2500餘萬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
  • 行政區類別:抗日根據地
  • 所屬地區:熱河察哈爾河北山西東北部遼寧
  • 下轄地區:下轄108縣
  • 政府駐地:五台地區
  • 人口:人口2500餘萬人
  • 成立時間:1938年1月成立
委員會簡介,陝甘寧邊區,委員會政策,條例與簡讀,婚姻條例出台,處理刑事犯決定,公布鴉片緝私,保護文物古蹟,

委員會簡介

1937年10月,八路軍第115師主力南下,聶榮臻率部留守五台地區,開始創建根據地。1938年1月,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在阜平宣告成立,這是敵後建立的第一個抗日民主政權。標誌著以五台、阜平為中心的晉察冀抗日根據地的形成。在冀中孟慶山組織抗日游擊武裝。呂正操率部組成人民自衛軍,堅持抗日鬥爭。1938年3月,晉察冀軍區派鄧華支隊初創平西抗日根據地。6月,八路軍第四縱隊挺進冀東,冀東人民發動抗日武裝大暴動。1939年2月,肖克率領八路軍冀熱察挺進軍再次進入平西,統一領導平西、冀東、平北地區的抗日游擊戰爭。

陝甘寧邊區

1940年3月3日,中共參政員毛澤東陳紹禹林伯渠、吳玉章致電國民參政會秘書處,拒絕接受國民黨利用參政會名義派出的"視察團"到陝甘寧邊區參觀。
電報指出:國民參政會華北視察團,不僅無一中共參政員,且連提出組織該視察團的沈鈞儒、鄒韜奮、陶行知諸先生,以及素以老成碩望、公正無私著稱的張一麟、黃炎培、江恆源、張瀾等先生亦無一參加,在該團員中,除梁實秋、余家菊兩個擁汪主和反共的人外,其餘皆為國民黨一黨之參政員。由此等人選所組成和所作出的結論一定是偏私害公。該團與特務機關配合行動,收集虛假材料,以便作為國民黨在下次參政會提出取消邊區與八路軍提案的依據,陰謀打擊共產黨。

委員會政策

在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期間,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開赴山西抗日前線,在山西與鄰省、區接壤部相繼建立了晉綏、晉察冀、晉冀魯豫三大戰略革命根據地。根據地、解放區結合建立民主政權,實行減租減息,進行土地革命,先後頒布了施政綱領、婚姻條例,從思想上、組織上和政策上進行了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如:
1941年4月1日晉綏行政公署的前身、晉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晉西北婚姻暫行條例》
1941年7月7日晉察冀行政委員會公布《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
1942年晉冀魯豫邊區政府公布《晉冀魯豫邊區婚姻暫行條例》
1943年2月4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公布了新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
1948年5月9日,晉綏邊區行政公署也頒布。

條例與簡讀

婚姻條例出台

1941年7月7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頒布《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共分6章第一章為總則,規定男女婚姻須雙方自由結合,廢除一切強迫、包辦、買賣婚姻;童養媳自條例頒布之日起,均得向所在地縣政府申請撤消;嚴格實行一夫一妻制。第二章規定了結婚的條件和手續。第三章規定了離婚的條件和手續。第四章規定了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規定了對違反該條例行為的處罰細則。第六章為附則,對條例的修改解釋權等問題作了補充規定。該條例體現了新民主主義嚴肅婚姻制度的精神,對婚姻自由、嚴肅男女關係、優生優育、照顧抗戰軍人婚姻等問題作了充分的規定。同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還發出了關於我們的婚姻條例的指示信、申明了該條例的基本精神,對條例的重要問題作了詳細解釋,對條例的執行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說明。

處理刑事犯決定

1943年2月4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公布施行了《晉察冀邊區關於逮捕搜尋偵查處理刑事、特種刑事犯之決定》,共30條。內容有:普通刑事、特種刑事犯之範疇;普通刑事、特種刑事犯之逮捕及彈壓;普通刑事、特種刑事犯之搜尋及扣押;普通刑事、特種刑事犯之偵查及處理;游擊區特種刑事犯之緊急處理。

公布鴉片緝私

1945年11月21日,《晉察冀邊區鴉片緝私暫行辦法》由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公布施行。該辦法規定:凡鴉片一律禁止私自買賣、私自販運或製造,違者依國民政府公布之《禁菸法》第6條治罪罰辦;鴉片持有人應依該管村禁菸督察局所定期限,如數交局按定價收賣,過期不者按《禁菸法》第7條治罪;凡攜帶鴉片到禁菸督察局售賣者,應在該管村區公所取具鴉片公售攜帶證,否則以私自販賣論;凡衛生機關、醫院藥用鴉片不得向人收買;禁菸督察局自運或委託其他機關、商店代運鴉片者,應持有鴉片公運證;各級禁菸督察局及其所屬之站卡得依法對嫌疑犯進行檢查、搜尋;鴉片毒犯情節重大者,由司法機關依法判處。

保護文物古蹟

1948年2月21日,新華社報導,邊區政府發布徵集與保管文物古蹟的通告。
通告規定各地方當局對土地改革中發現與接受之古版書籍、抄本、宗教、經典、縣誌、風士志等;古物、古字書、雕刻及照版;貴重圖書、資料,包括外文書刊、圖表等有歷史價值與學術價值的圖書、古物、美術品等要統一保管,避免損失。
通告還規定對各地名勝古蹟及建築應妥為保護,不得破壞。決定籌備成立文物保管委員會,專管該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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