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察冀邊區高等法院

晉察冀邊區高等法院為原晉察冀邊區的最高審判機關,同時又負責掌理邊區的司法行政工作。職權主要是:審理第一、二審民、刑、行政訴訟,並依法覆核、復判重大刑事案件;掌理司法行政,管理、監督各地監獄、看守所工作;研究法律政策貫徹的具體步驟,並經常提出改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察冀邊區高等法院
  • 職權:審理第一、二審民、刑、行政訴
  • 概述:研究法律政策貫徹的具體步驟
  • 成立時間:1948年9月26日
早在1938 年2 月10 日,晉察冀邊區就成立了臨時高等法院,王裴然任院長,同年5月改為司法處 。1943年1月,晉察冀邊區參議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決定建立晉察冀邊區高等法院,王斐然為高等法院院長。該院位於河北省阜平縣史家寨,內設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書記室、看守所;晉察冀邊區高等法院無總務科,但設有司法行政科;未設檢察處,但設有首席檢察宮和檢察官。
1943年2月4日,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並公布了《晉察冀邊區法院組織條例》,規定在各行署區設立高等法 院分院,其職權與高等法院相同,在數縣設一地方法院,無地方法院管轄之縣設司法處。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院長,由同級參議會選舉產生, 受同級政府領導,獨立行使司法職權。
1948年9月26日,華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在晉察冀邊區高等法院和晉冀魯豫邊區高等法院合併的基礎上,成立了華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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