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易庚華,曾用名易長青,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無業。

起訴書
人物案件
殺害男童
1992年12月22日上午,易庚華與被害人李煥平(歿年9歲)的父親李中祥因工資糾紛,到雷州市北和鎮鵝感村李中祥處討要工錢未果,雙方發生爭吵,經他人勸阻後易某華離開,當天下午,被告人易庚華到被害人李煥平就讀的國小,藉口李某平需回家看望生病的母親,將被害人李某平從學校帶離。隨後,被告人易庚華將被害人李煥平帶到邁車坎村村前池塘裡面的一甘蔗園內,持刀捅刺李某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後潛逃。
家屬追兇
1997年,20歲的李煥平姐姐
李海玉離開家鄉邵陽。她一邊打工,一邊尋找弟弟。雖然沒有任何線索,但她從未想過放棄。2014年,李海玉的父親病重。臨終前,他囑咐李海玉,一定要找到易某青。只是這位父親在生命的最後一刻,也沒告訴女兒,這個人其實是殺害她弟弟的嫌疑人。
2016年的某一天,李海玉在易某青家門口的魚塘邊,遇到了一個自稱是易某華的陌生男人。李海玉和他網聊了三年,2019年的一次聊天中,易某華主動告訴李海玉,自己就是易某青,李海玉隨即將線索提供給警方。2020年5月22日,潛逃28年的易某華被警方逮捕,同年易某華向警方承認自己殺害了李煥平。
不起訴決定
2021年2月,李海玉收到了一份《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湛江市人民檢察院稱,被害人李煥平下落不明,沒有找到屍體,當年也沒有做DNA鑑定,認定其死亡的證據不足:“本案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屍檢鑑定及現場提取的刀具均已丟失”,當年發現的屍體死因不明;僅有易某華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因此,易某華的供述是孤證,不能認定其有罪。因此認定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對易某華作出存疑不起訴的處理。因為證據不足,易某華僅僅被關押半年就釋放了。李海玉說易某華放出來之後自己曾被威脅,真的過得生不如死,還經常接到恐嚇電話,就像他說的,“我殺得了你弟弟,我還殺不了你嗎?“
核准追訴
李海玉和警方不懈努力,2020年7月5日,湛江市人民檢察院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2年11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在立案複查過程中補充了部分新證據,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易某華殺害李煥平的犯罪事實,易某華構成故意殺人罪,決定撤銷此前《不起訴決定書》,將案件移交湛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易某華再次被捕。
提起公訴
2024年9月,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已經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以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易某華提起公訴。
湛江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易某華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案件審理
2024年10月26日,從李海玉處了解到,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和準備,本案將於11月1日開庭,她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將參與庭審。
2024年11月1日,該案在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易某華聲稱,自己不是故意殺人,“是失手的”,易某華的這些說法遭公訴人反駁,並出示了相關證據,建議法院判處易某華死刑。庭審結束後,法院宣布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