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昌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根據《關於西藏自治區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昌都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昌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

昌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衛生健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市委對衛生健康工作的統一領導。

2019年3月20日,正式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隸屬:昌都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衛生健康事業發展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擬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制定推進全市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推進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全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提出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的政策的建議。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以及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負責衛生健康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協調機制,落實疫苗流通、接種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強化疫苗藥品監管力量。
(四)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應對人口老齡化工作的政策措施,負責推進全市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標準宣傳貫徹工作;負責涉及飲用水安全產品審批、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許可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
(六)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等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
(七)制定全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全市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實施全市醫療服務規範、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範等工作。
(八)負責全市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貫徹落實自治區計畫生育政策。
(九)指導全市衛生健康工作,指導全市基層醫療衛生、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推進全市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
(十)負責全市藏醫藥傳承創新和藏醫藥服務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藏醫藥人才培養,促進藏藥資源的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負責全市中醫藥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
(十二)指導協調推進衛生健康對口支援工作。
(十三)負責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昌都建設,堅持藏西醫並重,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牧區覆蓋、向高海拔艱苦邊遠地區和生活困難民眾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更加注重藏西醫並重,加強藏醫藥傳承創新和藏醫醫療服務的監督管理;五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提供主體多元化、方式多樣化的衛生健公共服務。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貴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落實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街接,參與制定全市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和市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監測和評估全市人口變動情況及趨勢影響,建立全市人口預測預報制度,開展重大決策人口影響評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諮詢機制,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
2.與市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全市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3.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組織進行檢驗,必要時向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申請實施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監測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通報機制、聯合處置機制。
4.與市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外事等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綜合協調機關和委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督查、年鑑編撰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後勤、綜治維穩等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衛生健康政策和標準;組織開展全市衛生健康重大政策問題研究,起草衛生健康全局性、綜合性檔案;負責衛生健康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衛生健康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與報備,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法律諮詢等工作;組織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二)規劃發展與信息化科,承擔健康昌都建設協調推進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協調全市衛生健康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及信息化建設;負責衛生健康統計調查工作,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指導實施全市衛生健康科研項目,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三)疾病預防控制與職業健康科(衛生應急辦公室、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重大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保證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規範疫苗接種,保障和促進公共健康;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實施疾病監測、慢性病防控等預警預測,協調有關方面對重大疾病、公共衛生實施防控和干預,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工作,依法管理傳染病防治和精神衛生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職業衛生、放射衛生政策和標準,負責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檢測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防治工作;承擔全市衛生健康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教援工作,組織編制專項預案和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指導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四)醫政醫管科(衛生健康對口支援科、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科)。監督實施全市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和安全、醫療服務、醫療廢物處置、采供血機構管理、行風建設等政策、規範和標準;擬訂全市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指導全市醫療機構評審評價,指導醫院藥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承擔推進全市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藥物政策和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以及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自治區基本藥物增補目錄內藥品區內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按照相關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執業醫師的資格考試及註冊和辦證工作;承擔全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相關具體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指導全市衛生健康重大體制機制改革試點工作;承擔推進全市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工作,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協同指導職校醫學教育;統籌全市衛生健康對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對口支援政策措施及建議;承擔醫療人才“組團式”援藏和全市衛生健康對口幫扶工作,負責衛生健康援藏醫療幹部人才的聯繫和服務工作。
(五)基層衛生健康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農牧區和社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標準和規範,指導全市農牧區和社區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以及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與相關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定並組織實施農牧區和社區公共衛生、基本醫療、衛生健康人才隊伍建設措施組織並監督實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推進基層衛生服務能力提升:承擔健康扶貧工作。
(六)綜合監督科(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科、宣傳科)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等監督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都門查處醫療服務市場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組織開展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完善全市綜合監督體系,指導規範執法行為;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標準,參與食品安全標準跟蹤評價;承擔涉及飲用水安全產品審批、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許可和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承擔全市衛生健康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全市衛生健康先進典型宣傳工作。
(七)婦幼與老齡健康科(人口監測與家庭發展科、幹部保健科)。組織實施自治區婦幼衛生健康政策、規劃、規範和標準,推進全市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等工作, 負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完善並落實生育政策和計畫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擔全市人口監測預警工作並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協調做好市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協調工作;落實自治區應對老齡化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醫養結合工作,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八)市藏醫藥管理局。擬訂全市藏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以及藏醫藥人員和藏醫醫療機構、醫療技術套用、醫療質量安全、醫療服務等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藏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藥事的監督管理和許可權內藏醫醫療機構設定審批工作;指導藏醫藥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以及藏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藏醫藥人才培養;組織開展藏藥資源普查,促進藏藥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負責藏醫藥文化建設,監督協調醫療和研究機構的藏中西醫結合工作,推動藏醫藥交流合作;承擔全市中醫藥管理工作。
(九)財務審計科。承擔機關和預算管理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裝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貫徹落實自治區衛生健康經濟政策、管理規範和標準以及財務管理規章,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的建議;配置和管理大型醫用裝備
(十)政工人事科(科技教育與人才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人才隊伍建設、機構編制、幹部監督、教育培訓、勞動工資、黨群、強基礎惠民生和定點扶貧以及幹部出國政審等工作;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及護士的專業技術資格業務考試、職稱評定和衛生健康管理幹部培訓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衛生健康人才發展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相關措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承擔系統工會具體工作。

人員編制

昌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行政編制25名。部門領導職數5名,科級領導職數19名。

現任領導

昌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任:邵晶

其他事項

昌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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