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條例

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條例

《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條例》是為了加強對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昌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條例》由昌都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8月31日通過,經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1日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

條例公告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3〕1號
《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條例》已由昌都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8月31日通過,經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23年3月31日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4月3日

條例全文

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條例
(2022年8月31日昌都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3年3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昌都市芒康鹽井古鹽田的保護,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芒康縣納西民族鄉上鹽井村、下鹽井村和加達村鹽井古鹽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包括:
(一)鹽田鹵池、鹽井、鹽田;
(二)井鹽曬制工藝;
(三)與芒康鹽井古鹽田相關的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器具實物、場所設施;
(四)與芒康鹽井古鹽田密切相關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三條 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活態傳承、合理利用、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芒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和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旅遊發展規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芒康縣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負責開展芒康鹽井古鹽田的保護傳承、監督管理工作。
市、芒康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宗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芒康鹽井古鹽田相關保護工作。
芒康鹽井古鹽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和協助市、芒康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芒康鹽井古鹽田的保護工作。
芒康鹽井古鹽田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芒康鹽井古鹽田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芒康鹽井古鹽田的義務,對破壞芒康鹽井古鹽田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市、芒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的宣傳教育,強化公民的保護意識,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參與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工作。
對在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七條 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區域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範圍包括鹽井鹽田和鹽民舊居,占地面積42.74公頃,建控高度12米。鹽井鹽田包括納西村鹽田(溪同卡鹽田)、上鹽井村鹽田(色曲龍—雅卡鹽田)背靠山體內脊線以外5米,加達鹽田背靠山體約海拔2305米等高線,以及納西村鹽田(溪同卡鹽田)、上鹽井村鹽田(色曲龍—雅卡鹽田)、加達鹽田及瀾滄江水域,面積41.3公頃;鹽民舊居包括現鹽民舊居及水磨集中區域,占地面積1.44公頃。
芒康鹽井古鹽田建設控制地帶為北至加達鹽田保護範圍南界,東至瀾滄江西岸(枯水季節),南至加達村所在台地南緣,西至現加達村所在台地東緣,占地面積8.17公頃,建控高度12米。
第八條 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設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誌、界碑界樁以及其他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和損毀。
第九條 在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二)采沙、採石、開荒、伐木等;
(三)損毀芒康鹽井古鹽田供水、供電、消防、監控等設施;
(四)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及芒康鹽井古鹽田安全的物品;
(五)傾倒、焚燒垃圾,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污染物;
(六)違規設定廣告牌;
(七)其他可能影響芒康鹽井古鹽田安全及其環境的。
第十條 在芒康鹽井古鹽田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規劃,其建築面積、高度、風格、色調等應當與芒康鹽井古鹽田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風貌相協調,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依法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 對芒康鹽井古鹽田進行保護修繕,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後,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二條 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修繕工程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芒康鹽井古鹽田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芒康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十三條 芒康縣人民政府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井鹽曬制技藝的可持續保護、利用,以及保持其原有主要特徵、功能、傳統與活力的策略及保障機制。開展井鹽曬制,不得隨意改變現有鹽田原狀。
第十四條 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範圍內的消防通道、機動車道和參觀路線應當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五條 鼓勵芒康鹽井古鹽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合理、適度、可持續地利用芒康鹽井古鹽田歷史文化資源,發揮其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傳承弘揚優秀井鹽歷史文化和技藝。
第十六條 開發利用芒康鹽井古鹽田資源,應當與其歷史價值、文化內涵、原有功能、內部結構相適應,不得改變芒康鹽井古鹽田歷史文化資源原狀。
第十七條 市、芒康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挖掘整合芒康鹽井古鹽田歷史文化旅遊資源,發展芒康鹽井古鹽田歷史文化旅遊產業,鼓勵旅遊企業、景區景點推出具有芒康鹽井古鹽田歷史文化的旅遊項目。
市、芒康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在開發涉及芒康鹽井古鹽田歷史文化的旅遊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意見,依法履行相關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市、芒康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科學參觀線路,設定醒目標誌或者說明。
參觀人員應當遵守景區管理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按照規定的線路和規定的時間參觀。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擅自移動、拆除和損毀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標誌、界碑界樁以及其他保護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在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範圍內從事相關禁止行為的,由文化(文物)、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芒康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芒康鹽井古鹽田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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