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區行政公署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簡稱昌都地區行署)是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行政管理機關,是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已撤銷的派出機構,於1978年成立,2014年國務院批准撤銷昌都地區,設立地級昌都市,昌都地區行署成為歷史,被新成立的昌都市人民政府取代。原昌都地區行署執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昌都地區各縣人民政府工作。行政公署原駐地位於原昌都縣(今卡若區昌都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地區行政公署
  • 簡稱:昌都地區行署、昌都行署
  • 成立時間:1978年
  • 結束時間:2014年
  • 機構類別:政府派出機構
  • 機構性質國家行政機關
  • 隸屬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上級機關: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受領導於:中國共產黨昌都地區委員會
  • 繼承機關:昌都市人民政府
歷史沿革,機構職能,機構設定,駐地,

歷史沿革

1950年昌都戰役勝利,昌都解放,依據《共同綱領》和中央民族政策,昌都召開了第一屆人民代表會議,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受國務院和西南行政委員會直接領導,並接受於1956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的領導。1960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了昌都地區專員公署;西藏自治區1965年成立後,於1978年組建了西藏自治區昌都地區行政公署。2012年,昌都地區行署正式向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文請示開展撤銷昌都地區設立昌都市的工作。2013年11月,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正式上報《關於撤銷昌都地區設立昌都市的請示》。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批覆撤銷昌都地區,設立地級昌都市,原昌都縣改為卡若區

機構職能

1.昌都地區行署作為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曾經的派出機構,執行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對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領導所屬工作部門和各縣人民政府工作。
2.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財政、民政公安、商務、安全生產監督、民族宗教司法、監察、人口和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利益。保障各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2.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外事辦公室
  3. 昌都地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4. 昌都地區糧食局
  5. 昌都地區統計局
  6. 昌都地區教育局
  7. 昌都地區科學技術局
  8. 昌都地區民族宗教事務局
  9. 昌都地區監察局
  10. 昌都地區民政局
  11. 昌都地區財政局
  12. 昌都地區人事局
  13. 昌都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4. 昌都地區建設局
  15. 昌都地區水利局
  16. 昌都地區農牧局
  17. 昌都地區商務局
  18. 昌都地區文化局
  19. 昌都地區衛生局
  20. 昌都地區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21. 昌都地區審計局
  22. 昌都地區廣播電影電視局
  23. 昌都地區體育局
  24. 昌都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5. 昌都地區林業局
  26. 昌都地區旅遊局
  27.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8. 昌都地區地震局
  29.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駐拉薩辦事處
  30. 昌都地區行政公署駐成都辦事處

駐地

地址:西藏自治區原昌都地區昌都縣昌都鎮昌都西路24號
昌都地區行署駐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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