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昌吉回族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昌吉州人民政府直屬機構。
(一)負責宣傳並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治州質量技術監督相關政策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自治州質量管理工作。負責推進產品質量誠信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提高質量水平發展戰略,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推進名牌戰略,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產品質量事故調查。
(三)負責全州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全州產品質量監督檢查、風險監控工作,依法對檢驗機構、生產許可證產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依據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權,組織協調全州產品質量專項打假活動。
(四)負責全州標準化管理工作。負責對強制性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受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負責自治州農業地方標準的發布;負責組織機構代碼、商品條碼相關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全州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標準、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溯源和比對工作,規範和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六)負責全州認證認可工作。依法對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認證市場監督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地理標誌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自治州特種設備安全的綜合管理,監督檢查高能耗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州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對棉、麻、毛、絨、服裝、紡織品等各類纖維及其製品生產、經營進行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各類纖維質量違法行為;負責棉花儀器化公證檢驗和監督管理及棉花收購、加工企業資質認定等工作。
(十)負責全州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依照授權開展對檢驗監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確保產品質量全、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十一)組織制定全州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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