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化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昆明市文化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的發布單位是82305,於1989年11月21日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文化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9]243號
  • 發布日期:1989-11-21
  • 生效日期:1989-11-21
昆明市文化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社會文化市場管理,促進社會文化事業健康繁榮,根據國家、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以商品形式進入流通領域的精神產品和文化娛樂服務活動,即:營業性舞廳、音樂茶座、檯球、電催乃船戒子遊戲、遊樂場、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字畫,以及業餘和民間劇團、民間藝人營業性演出,時陵罪淚匙裝、健美表演、各海牛祖種展覽、業餘文化藝術培訓等,均屬本規定管理範圍。
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上述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服從昆明市社會文化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未經社會文化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營業性的文化藝術和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四條 各級社會文化管理機關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對文化娛樂經營者加強方針政策、法紀和職業道德教育。鼓勵開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活動;抵制低級庸俗的活動;取締一切宣揚反動、淫穢、恐怖、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內容和破壞民族團結、摧殘青少年及演職員身心的文化經營活動。
第五條 文化市場經營者應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榆只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以社會效益為基本準則,端正經營思想,講究職業道德,開展文明服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 昆明地區社會文化市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工商局、公安局、物價局、稅務局等職能部門,按各殼虹拒自專業分工及有關法規管理社會文化市場。
第七條 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文化市場經營項目進行日常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負責文化系統以外其他部門的音像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的工商管理,並配合有關部門取締文化市場各類非法出版物的交易活動和各種無證文化經營活動。公安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以及印刷製品的特種行業管理,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稅務部門負責文化市場的稅收管理,及時查處一切文化經營中的偷稅漏稅行為。物價部門應根據國家物價政策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恰當的文化市場物價,加強監督檢查,查處違反物價政策的行為。鐵路、交通、海關、郵電部門應配合查禁傳遞和販運非法凶蘭辨出版物。
第八條 各級文化市場管理人員,應秉公執法,認真履行職責。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打擊報復、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三章 營業性娛樂項目管理
第九條 舉辦營業性舞廳、音樂茶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良好的場地、設備和安全條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經營辦法。
二、凡在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開辦營業性舞祖危狼廳、音樂茶座的,應向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申報,經市文化局發給“經營許可證”、公安局發給“安全許可證”、工商局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在市屬各縣開辦營業性舞廳、音樂茶座的,由所在縣文化(教)局、公安局、工商局按上述程式審批,並報市文化局、公安局備案。開辦營業性舞廳、音樂茶座的,還應到衛生防疫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三、不得擅自轉由外單位人員承包經營。嚴禁正式或變相轉讓、轉租證、照進行營業。主辦單位內部更換負責人或承包人,應將變更情況及時報文化、公安部門備案。禁止個人開辦營業性舞廳、音樂茶座。
四、到舞廳、音樂茶座演奏(唱)人員,必須經本單位同意,並經市文化局考核合格發給“許可證”後,方可到舞廳、音樂茶座演奏、演唱。演(奏)唱人員必須衣冠整潔,颱風正派。無證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營業性舞廳、音樂茶座的演奏(唱)。
第十條 開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檯球等娛樂項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合適的場地、設施和安全條件,並符合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市級以上單位在盤龍、五華兩區範圍內開辦的國營、集體經營點,由市文化局、市工商局負責審批。在上述範圍內由區級以下單位開辦的國營、集體、個體經營點,以及在市屬其他縣(區)開辦的經營點,由所在地的縣(區)文化(教)局、工商局審批。縣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均需報市文化局備案。
三、電子遊戲、保齡球等項目,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經營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影響附近單位的工作,周圍民眾的休息,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嚴禁利用各種文化娛樂方式和工具進行賭博、測字、算命等非法活動。
第四章 圖書報刊管理
第十二條 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單位,須報經昆明市文化局審核同意轉報省新聞出版局複審批准後,由市文化局發給“圖書報刊批發經營許可證”,持證到市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證、照齊全方可從事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縣(區)的文化(教)局核發許可證、工商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縣(區)文化(教)局應將審批情況報市文化局備案。
第十四條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只能向持有“圖書報刊批發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貨,購貨時應填寫“昆明市圖書報刊市場進貨手冊”。凡無“進貨手冊”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單位不得供貨。批發單位不執行購貨登記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批發單位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圖書報刊實行“預(征)訂審批”制度,各批發單位預(征)訂書刊(社科、文藝類)時,應報市文化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預(征)訂。直接在省外訂貨的,貨到後持樣書報審。未經審查的出版物一律不得投放市場。
市文化局自接到預(征)訂申請後,應在5日內作出答覆,逾期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禁止批發、銷售、出租非法出版物,非法入境出版物,堅決取締宣場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反動、淫穢、色情的出版物。嚴禁張貼一切內容不健康的書刊廣告。對違反前款規定批發、銷售、出租的圖書報刊,由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在本行政轄區範圍內發現的屬於有嚴重問題的出版物,由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暫時封存,待組織審查或調樣報省新聞出版局審讀定性後,按有關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從事圖書報刊批發、零售、出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填寫經營報表,報市、縣(區)文化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內部發行書刊,除由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出版社或授權部門按有關規定銷售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銷售。內部發行書刊不得公開陳列。
“人體藝術”刊物,只能由規定的國營書店出售,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銷售。
第十九條 省外出版社、期刊社的發行單位如需在我市設立發行點,除須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還應到市文化局辦理“經營許可證”,到市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二十條 圖書報刊的各類經營業務實行年終檢審制度。檢審工作,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按審批許可權分別負責。檢審不合格的,不予換髮經營許可證。不按規定參加檢審的單位和個人,均按自動歇業處理,由發證、照的機關註銷原證、照。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營業性零件印刷的單位和個人,均按特種行業進行管理。經營上述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由文化主管部門發給“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工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五章 音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凡在昆明市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的節目錄像帶,必須貼有省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的《雲南省錄像片準映證》。禁止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無《準映證》的錄像帶。
第二十三條 節目錄像帶的發行、銷售、出租業務,必須由文化系統、廣播電視系統建立的網點經營。集體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書目錄像帶的發行、銷售和出租業務。
第二十四條 營業性錄像的放映業務,只能由文化藝術團體影劇院、群藝館、文化館(站)、縣級(含大中型企業)以上單位的工會俱樂部及廣播電視系統的有關單位經營。從事營業性錄像放映的單位,應先辦理《雲南省錄像放映許可證》,並持證到當地公安、工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放映業務。每個錄像放映點只能申辦一個《許可證》,不得一證多點或多室放映;在城鎮的錄像放映單位必須定點放映,鄉鎮文化站開辦的可在轄區內定點或流動放映。禁止放映單位與未經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聯營,變相聯營或轉包聯營。禁止放映單位翻錄錄像帶或公開放映內部資料帶、走私帶。堅決取締宣傳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恐怖內容的節目錄像帶和違法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音像製品發行或銷售業務的單位及個人,應先辦理《雲南省音像製品批發許可證》或《雲南省音像製品銷售許可證》,並持證到工商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音像製品的發行或銷售業務。
第二十六條 節目錄像帶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的審批許可權:屬文化系統的,由市文化局負責;其餘的,由市廣播電視局負責。節目錄音帶的發行、銷售,統一由市縣(區)廣播電視局(站)負責。
第六章 展覽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凡在五華、盤龍兩城區舉辦營業性展覽的單位和個人,應先根據展覽內容報縣以上業務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再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核發“展覽行可證”、 “安全許可證”、“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凡外省、市、地區來我市舉辦營業性展覽的單位或個人,須持有當地縣以上業務行政主管機關的介紹信,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申請辦理有前手續,經批准後才能舉辦。在市屬其他縣(區)舉辦營業性展覽,由所在縣(區)的文化(教)局、公安局、工商局按上述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非營業性展覽,只能由有關的業務部門舉辦。非營業性展覽須經本市縣以上政府業務主管機關批准,並報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領取“展覽許可證”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九條 禁止無證或證件不全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舉辦展覽。嚴禁擅自擴大或更改經批准的展覽內容。禁止為招徠顧客作不健康的展覽廣告。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政府或社會文化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社會文化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沒收、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等處罰。違反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管理法規的,由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工商局、公安局、物價局、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娛樂場所、字畫、銷售和業餘民間劇團、民間藝人演出,時裝、健美表演,業餘文化藝術培訓等項目的管理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昆明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文化市場稽查隊。
第三十三條 社會文化管理部門可向從事文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一定管理費用於文化市場的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辦法,由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商定,報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昆明市文化局和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三、不得擅自轉由外單位人員承包經營。嚴禁正式或變相轉讓、轉租證、照進行營業。主辦單位內部更換負責人或承包人,應將變更情況及時報文化、公安部門備案。禁止個人開辦營業性舞廳、音樂茶座。
四、到舞廳、音樂茶座演奏(唱)人員,必須經本單位同意,並經市文化局考核合格發給“許可證”後,方可到舞廳、音樂茶座演奏、演唱。演(奏)唱人員必須衣冠整潔,颱風正派。無證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營業性舞廳、音樂茶座的演奏(唱)。
第十條 開辦營業性電子遊戲、檯球等娛樂項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合適的場地、設施和安全條件,並符合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
二、市級以上單位在盤龍、五華兩區範圍內開辦的國營、集體經營點,由市文化局、市工商局負責審批。在上述範圍內由區級以下單位開辦的國營、集體、個體經營點,以及在市屬其他縣(區)開辦的經營點,由所在地的縣(區)文化(教)局、工商局審批。縣級有關部門審批的,均需報市文化局備案。
三、電子遊戲、保齡球等項目,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經營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影響附近單位的工作,周圍民眾的休息,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嚴禁利用各種文化娛樂方式和工具進行賭博、測字、算命等非法活動。
第四章 圖書報刊管理
第十二條 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單位,須報經昆明市文化局審核同意轉報省新聞出版局複審批准後,由市文化局發給“圖書報刊批發經營許可證”,持證到市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證、照齊全方可從事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縣(區)的文化(教)局核發許可證、工商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縣(區)文化(教)局應將審批情況報市文化局備案。
第十四條 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只能向持有“圖書報刊批發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貨,購貨時應填寫“昆明市圖書報刊市場進貨手冊”。凡無“進貨手冊”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單位不得供貨。批發單位不執行購貨登記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批發單位的責任。
第十五條 圖書報刊實行“預(征)訂審批”制度,各批發單位預(征)訂書刊(社科、文藝類)時,應報市文化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預(征)訂。直接在省外訂貨的,貨到後持樣書報審。未經審查的出版物一律不得投放市場。
市文化局自接到預(征)訂申請後,應在5日內作出答覆,逾期視為同意。
第十六條 禁止批發、銷售、出租非法出版物,非法入境出版物,堅決取締宣場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反動、淫穢、色情的出版物。嚴禁張貼一切內容不健康的書刊廣告。對違反前款規定批發、銷售、出租的圖書報刊,由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在本行政轄區範圍內發現的屬於有嚴重問題的出版物,由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暫時封存,待組織審查或調樣報省新聞出版局審讀定性後,按有關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從事圖書報刊批發、零售、出租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月填寫經營報表,報市、縣(區)文化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內部發行書刊,除由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出版社或授權部門按有關規定銷售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銷售。內部發行書刊不得公開陳列。
“人體藝術”刊物,只能由規定的國營書店出售,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銷售。
第十九條 省外出版社、期刊社的發行單位如需在我市設立發行點,除須經省新聞出版局批准,還應到市文化局辦理“經營許可證”,到市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二十條 圖書報刊的各類經營業務實行年終檢審制度。檢審工作,由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按審批許可權分別負責。檢審不合格的,不予換髮經營許可證。不按規定參加檢審的單位和個人,均按自動歇業處理,由發證、照的機關註銷原證、照。
第二十一條 對從事營業性零件印刷的單位和個人,均按特種行業進行管理。經營上述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須由文化主管部門發給“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工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五章 音像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凡在昆明市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的節目錄像帶,必須貼有省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統一製作的《雲南省錄像片準映證》。禁止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無《準映證》的錄像帶。
第二十三條 節目錄像帶的發行、銷售、出租業務,必須由文化系統、廣播電視系統建立的網點經營。集體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書目錄像帶的發行、銷售和出租業務。
第二十四條 營業性錄像的放映業務,只能由文化藝術團體影劇院、群藝館、文化館(站)、縣級(含大中型企業)以上單位的工會俱樂部及廣播電視系統的有關單位經營。從事營業性錄像放映的單位,應先辦理《雲南省錄像放映許可證》,並持證到當地公安、工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從事放映業務。每個錄像放映點只能申辦一個《許可證》,不得一證多點或多室放映;在城鎮的錄像放映單位必須定點放映,鄉鎮文化站開辦的可在轄區內定點或流動放映。禁止放映單位與未經批准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聯營,變相聯營或轉包聯營。禁止放映單位翻錄錄像帶或公開放映內部資料帶、走私帶。堅決取締宣傳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恐怖內容的節目錄像帶和違法放映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音像製品發行或銷售業務的單位及個人,應先辦理《雲南省音像製品批發許可證》或《雲南省音像製品銷售許可證》,並持證到工商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音像製品的發行或銷售業務。
第二十六條 節目錄像帶的發行、銷售、出租、放映的審批許可權:屬文化系統的,由市文化局負責;其餘的,由市廣播電視局負責。節目錄音帶的發行、銷售,統一由市縣(區)廣播電視局(站)負責。
第六章 展覽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凡在五華、盤龍兩城區舉辦營業性展覽的單位和個人,應先根據展覽內容報縣以上業務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再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核發“展覽行可證”、 “安全許可證”、“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凡外省、市、地區來我市舉辦營業性展覽的單位或個人,須持有當地縣以上業務行政主管機關的介紹信,到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申請辦理有前手續,經批准後才能舉辦。在市屬其他縣(區)舉辦營業性展覽,由所在縣(區)的文化(教)局、公安局、工商局按上述辦法辦理。
第二十八條 非營業性展覽,只能由有關的業務部門舉辦。非營業性展覽須經本市縣以上政府業務主管機關批准,並報同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領取“展覽許可證”後,方可開展。
第二十九條 禁止無證或證件不全的單位和個人擅自舉辦展覽。嚴禁擅自擴大或更改經批准的展覽內容。禁止為招徠顧客作不健康的展覽廣告。
第七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政府或社會文化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社會文化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視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罰款、沒收、停業整頓、吊銷證、照等處罰。違反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管理法規的,由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市文化局、廣播電視局、工商局、公安局、物價局、稅務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娛樂場所、字畫、銷售和業餘民間劇團、民間藝人演出,時裝、健美表演,業餘文化藝術培訓等項目的管理辦法,由市文化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昆明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市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文化市場稽查隊。
第三十三條 社會文化管理部門可向從事文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一定管理費用於文化市場的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辦法,由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商定,報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昆明市文化局和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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