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管理暫行辦法

醫療保險IC卡的製作發放權屬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偽造、變造醫療保險IC卡進行欺詐活動的,觸犯法律的,將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使用偽造卡、塗改卡及冒用他人醫療保險IC卡就醫、購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 本辦法由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與《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昆明市
  • 分類:辦法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條 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以下簡稱醫療保險IC卡)是昆明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專用卡。為加強對醫療保險IC卡使用的管理,根據《雲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和《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保險IC卡用於昆明市行政區域內參保人就醫、購藥、結算醫療費時使用。僅限於持卡人本人使用。
第三條 醫療保險IC卡的內容包括參保人的單位、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和醫療保險費用狀況,以及為個人所設的密碼等。
第四條 醫療保險IC卡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比例,及時劃轉到個人帳戶中。
第五條 參保人申領醫療保險IC卡時,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參保人基本情況表,由參保單位將參保人基本情況表連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同交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無誤後,發放給參保人,並由參保人個人保管使用。
第六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所發生的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可憑醫療保險IC卡和基本醫療保險病曆本直接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如醫療保險IC卡金額用完,由參保人用現金支付。
第七條 參保人就醫、購藥、結算醫療費用時,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經辦人員必須按規定核驗醫療保險IC卡和基本醫療保險病曆本,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醫療保險IC卡應拒絕其使用。
第八條 參保人可持醫療保險IC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醫療帳戶資金情況。
第九條 醫療保險IC卡記錄實行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資料庫對帳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所存一切有關醫療保險IC卡的交易記錄,均為該卡使用的真實憑據。持卡人如工作調動,或姓名、身份證號變更等,由用人單位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變更手續,以免影響持卡人用卡及對帳。
第十條 醫療保險IC卡如遇丟失或被盜,持卡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和單位證明及時到醫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書面掛失手續,掛失前及掛失手續辦妥後24小時內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參保人本人承擔。
醫療保險IC卡損壞的,應持原卡及時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補辦新卡,卡費由個人自付。
第十一條 參保人如死亡、失蹤,其合法繼承人應持有關證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個人帳戶資金繼承手續。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險IC卡不得透支、提現、套現。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如與參保人一起套現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險IC卡的製作發放權屬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偽造、變造醫療保險IC卡進行欺詐活動的,觸犯法律的,將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使用偽造卡、塗改卡及冒用他人醫療保險IC卡就醫、購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按照《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與《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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