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強房屋權屬登記及產籍管理,維護房地產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施行地區:昆明市
  • 關於:房屋權屬
  • 保護:權利受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系指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縣(市)城區、建制鎮、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城鎮房屋(以下簡稱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系指房屋所有權及其抵押、設典等房屋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系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房屋的所有權及他項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是國家確認房屋權屬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使用房屋和依法享有經營、處置權的憑證。
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其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及產籍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受市房管局委託,辦理本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內房屋權屬的登記及產籍管理;其餘各縣(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託,辦理本轄區內的房屋權屬登記並負責產籍管理。
第七條 本市四個區範圍內的房屋權屬證書必須加蓋昆明市人民政府房屋權屬專用章方為有效。
各縣(市)房屋權屬證書必須加蓋縣人民政府印鑑或者權屬專用章方為有效,由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報縣人民政府核准後蓋章發證。除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外,其他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第二章 房屋權屬登記
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包括備案登記、初審登記、開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及他項權登記。
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日期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屬確定日期。
房屋權屬證書不得擅自塗改,嚴禁倒賣和偽造。
第九條 房屋權利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也可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申請登記。
兩人以上共有的房屋權利,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第十條 依照本辦法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應提交申請書、身份證件及規定的登記檔案。提交的證件應為正本或副本。
第十一條 房屋權利人申請權屬登記,經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的,應在受理登記之日起下列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按規定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初審登記為一個月;
(二)開始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為三個月;
(三)註銷登記為三十日;
(四)他項權登記為十日。
第十二條 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地塊上或依法使用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上原有房屋或新建房屋的權利人,應當自房屋權屬登記公告日或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房屋所有權的開始登記,並提交:
(一)土地作用權證書或土地產籍部門出具的證明;
(二)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竣工驗收證明;
(六)總平面圖和分層平面圖;
(七)其他有關檔案。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新建商品房竣工驗收後交付給買受人之前,持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檔案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申請新建商品房屋備案登記。
第十四條 經開始登記的房屋,產權內容發生下列變更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和與變更事實相關的證明檔案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行政決定、法律檔案等,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用途發生變化的;
(二)權利人姓名或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共有房屋權利分割的;
(四)房屋座落地址或房屋名稱發生變化的;
(五)房屋面積增加或減少的;
(六)房屋結構發生變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經開始登記的房屋,有下列轉移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自有關契約、協定簽訂之日或有關法律檔案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和與房產轉移有關的契約、協定、證明檔案、行政決定、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或其他法律檔案等,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
(二)交換;
(三)贈與(含遺贈);
(四)繼承;
(五)調撥、價撥、徵購、合併、兼併、入股;
(六)人民法院判決轉移;
(七)仲裁機構裁決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房屋倒塌、拆除或不可抗力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依法終止的,當事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拆除許可證、滅失處理報告、法律檔案或其他證明檔案等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產籍管理部門有權將房屋權屬證書收回、凍結或直接代為註銷登記:
(一)當事人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
(二)房屋依法發生強制性轉移,原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註銷登記的;
(三)因房屋權屬登記工作人員失誤,導致核准房屋權屬登記不當的;
(四)當事人虛報、瞞報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致使所發房屋權屬證書有誤的;
(五)依法應當收回、凍結或註銷的其他情形。
按本條規定收回、凍結、註銷的,產權產籍管理部門應在十五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限期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回房屋權屬證書的,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可登報公告該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設定房屋典權、抵押權等他項權利的,須在設定行為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持房屋權屬證書、土地使用證明、價格評估報告書、當事人簽訂的有效契約及有關證明,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設定他項權利的房屋,未經他項權利人同意,不得轉移。
設定的他項權利期滿,應於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辦理他項權利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對享受國家或單位的補貼或優惠條件而購買、建造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登記時應在底冊和房屋權屬證書上載明。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證書破損或滅失的,權利人應向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報失。經審查及時給予登報聲明作廢,見報滿十五日無異議的,可申請補發房屋權屬證書,補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應註明“補發”字樣。
第二十一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對轄區內未辦理權屬登記或權屬登記不規範的房屋進行總登記或者驗證。房屋權屬總登記或者驗證範圍內的權利人,須按規定辦理登記和驗證手續。
第二十二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繼承或人民法院判決的外,禁止轉移所有權或者設定他項權利:
(一)在已確定的城市拆遷公告實施範圍內的;
(二)在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範圍內的;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四)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二)項的禁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下列房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所建房屋屬違法建築或臨時建築的;
(三)所有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
(五)屬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有關手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管局直接代為登記:
(一)依法由市房管局代管的房屋;
(二)無主房屋;
(三)依法判決沒收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房屋。
第三章 房屋產籍管理
第二十五條 房屋產籍管理是對房屋產籍檔案的建立、修正、保管、使用而進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應建立科學的房屋產籍和房屋測繪製度,採用先進技術,實現檔案管理現代化。
房屋測繪應遵循房屋管理和測量規範的要求,繪製符合規範的圖紙,以準確反映房屋的自然狀況,為審查確認房屋權屬提供可靠依據。
第二十七條 房屋產籍檔案由下列資料構成:
(一)確認權屬的證明檔案;
(二)房屋的測繪圖紙;
(三)房屋權屬登記資料;
(四)其他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各類產籍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如實統計並根據房屋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和補充產籍檔案,保證產籍檔案的完整準確。
第二十九條 房屋產籍檔案由房屋產權籍管理部門專門管理,永久保存;
禁止偽造、擅自塗改、銷毀房屋產籍檔案。
第三十條 房屋產籍檔案因故滅失或損毀,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資料補制,有關房屋權利人有義務予以協助。
第三十一條 房屋權屬統計資料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分級匯總上報。
第三十二條 房屋產籍檔案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可在規定範圍內查閱、抄錄和複印,並按規定交納費用。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按本辦法規定,逾期不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每逾期三十日,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收取0.10元逾期登記費,並責令限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由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註銷當事人的房屋權屬證書,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用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用虛報滅失手段騙取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並獲得不正當利益的,由產權產籍管理部門註銷當事人的房屋權屬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或者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由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房屋權屬證書,並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發證卻拒絕發證或不予答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二)徇私舞弊、索賄受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玩忽職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四)偽造、損毀、丟失或擅自塗改、銷毀房屋產籍檔案的。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及產籍管理收費,執行物價管理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昆明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並可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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