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昆明市委辦公廳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昆辦通〔2015〕17號)、《中共昆明市呈貢區委辦公室 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呈辦發〔2015〕8號)精神,整合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職責,組建昆明市呈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安全等市場監管工作,同時承擔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為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區食安辦)”牌子。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的職責
1、將設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整合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將原昆明市呈貢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昆明質量技術監督局呈貢區分局的職責、原昆明市呈貢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職責整合組建昆明市呈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職責
1、依法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推動建立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與其他國家機關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換共享的協調聯繫工作職責。
2、配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開展的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1、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在加強行政和專業管理的基礎上推進綜合執法,著重強化市場準入、專業管理、日常監管和綜合執法等方面的職能。
2、進一步最佳化行政審批流程,健全市場主體社會徵信體系,降低市場準入門檻。
3、強化質量、標準化、計量認證、食品藥品、廣告、契約等行政管理職責,進一步提升專業管理水平。
4、強化市場經濟秩序的統一監管,加強市場監管制度的建設和綜合協調。
5、加強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體系建設,強化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專業執法,加大對市場違法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辦法、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
(三)負責轄區內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並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四)依法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負責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承擔市場和網路商品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承擔協調有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負責本區打擊傳銷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六)承擔區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七)依法承擔食品生產、流通及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監督實施食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應急體系。
(八)依法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保健食品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負責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九)質量綜合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組織實施質量強區、名牌戰略,落實健全轄區質量工作考核、質量獎勵、質量分析、質量信用體系建設、質量教育等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和轄區名牌產品推薦工作,負責推進質量強區落實政府質量工作績效考核,負責產品(商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抽檢、質量預警、監測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
(十)承擔轄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投訴和舉報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商品流通、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負責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以及消費維權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承擔呈貢區消費者權益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製;負責實施商標戰略工作,做好馳名、著名、知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和經營行為,負責日常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實施契約監督管理;負責動產抵押物登記和股權出質登記;依法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十三)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有關信息服務;依法開展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推動建立企業經營異常目錄和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承擔與其他國家機關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換共享的協調聯繫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轄區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計量技術機構、計量器具、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推進誠信計量體系建設,推動企業建立和完善計量保證體系,對轄區能源計量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推進相關能源計量建設示範工作。
(十五)管理和指導轄區標準化工作。承擔標準化發展戰略的組織實施,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組織協調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應對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工作,負責能源效率標識管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企業產品(不含食品)標準備案工作,指導企業標準化工作。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和監督認證認可工作。推動區域檢驗檢測認證服務業發展,鼓勵和引導轄區各類組織開展管理體系認證和自願性產品認證,開展職責範圍內的檢驗檢測機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獲證後日常監督管理,對依法授權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強制性產品的認證監督。
(十七)負責轄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辦理轄區特種設備施工告知,組織開展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檢查,組織制訂轄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按職責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法規標準的執行。
(十八)承擔經濟發展、服務和保障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十九)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案件核審、覆核、聽證;承擔有關行政複議答覆、行政訴訟應訴和行政賠償理賠工作。
(二十)配合做好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開展黨建工作,依託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登記等工作,調查摸底本地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現狀,建立工作檯帳,引導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黨組織,掌握和研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狀況和面臨的問題,負責提出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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