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定》在2004.11.23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1.23
  • 實施時間:2004.12.01
經2004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62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和實施意見,提高依法執政能力,規範本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行為,建立法制政府,促進依法行政,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重大事項決策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事項如下:
(一)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的確定或調整;
(二)本市年度或中長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確定或調整;
(三)本市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確定或調整,以及重大項目資金的安排;
(四)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工業、農業、商貿、旅遊、科教文衛、城建等重大建設項目的確定或調整;
(五)土地、礦山、水等有限資源的大規模開發和利用;
(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滇池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等的各類重大建設項目的確定或調整;
(七)涉及全市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各類專業規劃的確定或調整;
(九)本市大規模的城市改造規劃或重要街區、路段的改造規劃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職能的確定或調整;
(十)環境功能區劃和自然保護區域的確定,對影響環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動物採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十一)為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採取的全市性長期限制措施;
(十二)涉及全市性需長期限制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三)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
(十四)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的定價和調價;
(十五)本市範圍內需設立行政許可事項;
(十六)重大社會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七)其他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重大事項的確認程式如下:
(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事項提出部門擬定供決策的方案和說明,上報市政府辦公廳或市政府法制辦;
(二)市政府辦公廳或市政府法制辦對事項提出部門的方案和說明進行初審,審查是否列入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其中,涉及法律事務的,須經市政府法律顧問室審查把關;
(三)市政府對上報的重大事項以市政府市長辦公會、市政府常務會或市政府全會討論決定。
第五條 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式和形式如下:
(一)事項提出部門對所提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調查研究後,視事項大小和重要程度,採用座談會、徵求意見會、論證會、聽證會、新聞媒體公開等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二)根據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意見,事項提出部門對方案進行完善並予以說明。說明材料中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實施該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對方案的主要意見和意見的處理情況;方案實施後對經濟、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
(三)按照辦文程式,由市政府辦公廳或市政府法制辦對事項提出部門的方案和說明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必要時,審查部門也可以採用座談會、徵求意見會、論證會、聽證會、新聞媒體公開等任意一種或一種以上形式,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市政府視事項重要程度分別採用市政府市長辦公會、市政府常務會、市政府全會形式決策。其中,涉及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和修編,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還需先經市規委審查同意後報市政府,再按法定程式報批。
第六條 特別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式和形式如下:
(一)對本規定第三條所列重大事項中屬特別重大的事項,由市政府採取通報情況會、協商會等形式聽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意見。也可以依法提出議案,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市政府採用市政府常務會或市政府全會形式討論決定,形成報告,上報市委。
(三)經市委審定後,由市政府發布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二、十三、十四項規定中所涉及的事項,至少應以聽證會的形式徵求意見。
第八條 座談會、徵求意見會、論證會,由事項提出部門或審查部門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規模和參會人數,根據事項涉及範圍由會議召集部門確定。
第九條 聽證會由事項提出部門或審查部門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規模和參會代表,由會議召集部門根據事項涉及範圍自行確定,但參會代表不得少於20人,上限不超過50人,參會代表中的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應當分別占一定比例。
第十條 聽證會的組織部門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15日向社會發布聽證會公告,公告聽證會的聽證內容、參會人數、聽證會參會人員的報名條件、報名的時間、地點,並在聽證會舉行前7日將聽證會的相關資料和會議通知送達經確定的聽證會參加人。
第十一條 採用新聞媒體公開方式向社會廣泛徵集意見的,由事項提出部門或審查部門報經市政府領導審核同意後,商市政府新聞辦確定登載的媒體,免費登載。公開徵求意見的方案,應當告知聯繫方式、徵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等。徵集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10日。
第十二條 對重大事項作出的決策,應當按規定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對重大事項決策的程式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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