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10.12.17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17
  • 實施時間:2010.12.17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一、對下列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稱不對應的規定作出修改
1.將《昆明市門牌設定管理規定》(昆政復[1998]1號)第二十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刪去第二十一條。
2.將《昆明市菸草專賣管理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第六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將《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號)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九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
4.將《關於加強農房管理禁止違法加層的通告》(昆政發[2006]24號)第一段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對下列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新發展的規定作出修改
5.將《昆明市地名管理規定》(昆政發[1997]82號)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刪去第四十六條。
6.將《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號)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城市居民對縣級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低保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7.刪去《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實施細則》(昆政發[2000]53號)第二十五條。
三、對其他與上位法明顯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8.將《昆明市無主遺體管理實施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5號)第十條第二款中的“120日”修改為“90日”;第十四條修改為:“承擔無主遺體保存義務的單位不得損壞、滅失遺體。違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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