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裁判所相當於我國的法院。作為三權分立的國家,日本的司法權由各級裁判所行使。日本的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區裁判所、家事裁判所和簡易裁判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本裁判所
- 外文名:にほんのさいばんしょ

日本的裁判所相當於我國的法院。作為三權分立的國家,日本的司法權由各級裁判所行使。日本的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區裁判所、家事裁判所和簡易裁判所。
日本的裁判所相當於我國的法院。作為三權分立的國家,日本的司法權由各級裁判所行使。日本的裁判所包括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地區裁判所、家事裁判所和簡易裁判所。日本裁判所(日語:にほんのさいばんしょ)對裁判所進行運作管理的行...
日本國審判機關是日本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統稱,在日本被稱為“裁判所”。最高法院作為最高審判機關,設在東京,由1名院長和14名法官組成,管轄抗訴案件、特別抗訴案件及彈劾案件,擁有違憲審查的終審權,可制定法院規則及管理司法行政,並提出下級法院法官名單交內閣任命。其院長由內閣提名並經天皇任免...
最高裁判所是日本最高司法機關,依據1947年施行的《日本國憲法》及《裁判所法》設立,負責終審裁決及司法行政事務,辦公地位於東京都千代田區。其前身為1875年成立的大審院,1947年改制為現代最高法院,下設大法庭和三個小法庭,由1名長官與14名判事組成,法官需經內閣提名或任命、天皇確認,退休年齡為70歲。該...
地方裁判所是日本法院體系中的下級裁判所之一,設立於一都(東京都)、一道(北海道,設定四所)、二府(大阪府、京都府)及四十三縣,全國共五十所。作為刑事與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地方裁判所同時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及不服簡易裁判所判決的民事抗訴案件。審判通常由一名裁判官獨任審理,但涉及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高等裁判所是日本依據1947年《裁判所法》設立的抗訴法院系統,在東京、大阪、名古屋等8個主要城市設立機構。該機構由裁判所長官1人與判事若干人組成,主要管轄地方裁判所一審判決、家庭裁判所審判及行政機關決定的抗訴案件(包括“控訴”和“抗告”),同時受理內亂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初審以及作為終審級的民事案件。...
日本裁判所構成法是日本政府根據“明治憲法”制定的第一個西方式的普通法院組織法。仿照德國法院組織模式制定。1890年11月頒布。共4編,144條。設區法院、地方法院、控訴院和大審院四級,實行四級三審制。採取審檢合一制,各級法院均附設檢事(檢察官)局,檢事的任務為偵查犯罪,提起公訴,指掉刑之執行,但不得...
簡易裁判所是日本的基層法院,於1947年5月設立,由判事(法官)和助理判事組成。主要審理訴訟標的不超過30萬日元的民事案件及民事調解,以及法定刑為罰金以下或案情較簡單的盜竊、侵占等刑事案件,原則上無權判處監禁以上刑罰(法律特別規定除外)。案件審理採取獨任制形式。該裁判所屬日本四級法院體系中的下級裁判所...
家庭裁判所是依據日本1948年頒布的《少年法》設立的基層專門司法機關,與地方裁判所同級設定,全國共設立50個本部並配套242個分支機構和96個派出機構形成覆蓋全國的司法網路。該機構具有雙重職能:依據《家事審判法》處理家庭糾紛事件的審判與調解,根據《少年法》審理14歲以上少年的違法犯罪案件及14歲以下觸法少年的...
《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裁決書》是2015年“成都大轟炸”受害者對日跨國訴訟中一審的裁判文書。文物歷史 2026年1月,從成都市檔案館了解到,一名成都大轟炸受害者後代楊小清近期將珍藏的《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裁決書》原件及相關訴訟檔案捐贈 給該館。文物特徵 該“裁決書”是2015年“成都大轟炸”受害者對日跨國訴訟中一審的
日本法院組織是根據1947年《裁判所法》,日本廢除舊的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實行單一的法院組織體系。司法權由最高裁判所(或譯法院)和下級裁判所行使^最高裁判所管轄抗訴案件及特別抗訴案件和彈劾案件,其任何判決均為終審判決;由長官1人和法官14人組成,長官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法官由內閣任命,天皇認可;並...
參與構建事務總局對下級法院的指導機制。部分調查官可晉升至高等法院院長或地方法院院長 其設立依據是日本《裁判所法》第57條,職責在於輔佐最高裁判所判事(即法官)的審判工作。雖然裁判所調查官並非法官(日本稱為“裁判官”),而是法院的職員,但往往只有職業法官以判事的身份才能擔任調查官一職。
今崎幸彥(いまさきゆきひこ),1957年11月10日生,日本京都大學法學部畢業,現任日本最高裁判所長官。根據日本《裁判所法》規定,作為司法體系最高負責人,其職位由內閣提名並經天皇任命。2024年7月9日經內閣會議決定接替戶倉三郎擔任最高裁判所長官,同年8月16日正式就職。任內參與第19屆亞太首席大法官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