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戰犯鵜野晉太郎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中央檔案館9日公布了日本戰犯鵜野晉太郎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據鵜野晉太郎1954年8月筆供,他1920年生於日本廣島縣。1941年4月-9月作為日本第39師團第232聯隊士兵到湖北漢口,其後回日本。1942年4月-1945年5月,在湖北任第232聯隊任職。1945年5月任第232聯隊設營軍官。同年8月被蘇軍俘虜。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中央檔案館9日公布了日本戰犯鵜野晉太郎的侵華罪行自供提要。
據鵜野晉太郎1954年8月筆供,他1920年生於日本廣島縣。1941年4月-9月作為日本第39師團第232聯隊士兵到湖北漢口,其後回日本。1942年4月-1945年5月,在湖北任第232聯隊任職。1945年5月任第232聯隊設營軍官。同年8月被蘇軍俘虜。
重要罪行有:
1941年5月10日,在湖北省荊門縣南橋鋪西北方約30公里處,“侵入民宅,對1名中國人民強制要鍋的時候,正有2小隊長田中中尉走過來問‘乾什麼’,我告訴他說‘中國人民說鍋早就被日本軍掠奪去了’,田中說,‘他不聽話把他殺了’”,“致使田中將該人擊斃”。
1942年5月下旬,於湖北鐘祥縣郭劉灣,“將該村中國人民房屋10棟(30間)放火全部予以焚毀。”又“將該村居住的中國農民1名,加以逮捕(40歲左右,男),以新四軍戰士的嫌疑者為藉口,我命令部下分隊長中田伍長,進行灌水刑訊後,我將他砍殺”。
1943年2月-3月,在湖北省當陽縣仙人砦尹家西側,“放射小赤筒及中赤筒(都是噴嚏性瓦斯,放射量不詳),使抗日軍陷入混亂後,用步槍、炮射擊而挫折了正義的反擊,整個期間屠殺了200名戰士”。
1943年4月上旬,在湖北省宜昌縣天寶山,“有侵占該地的8中隊所逮捕該地居住的中國人民農民3名(都是25歲左右),我用手槍打死2名,另1名指使同時撤退來的7中隊岩左見習士官用手槍打死”,“嗣後又有7中隊逮捕來的2名抗日軍戰士及居住於該地的中國人民農民8名,我命令同來的7中隊4名士兵,‘太累贅了,將他們殺掉吧’,交給了2大隊配屬工兵中隊,將他們手腳綁起來扔入掩體壕內一起將他們炸死”。
1943年4月下旬,在湖北省當陽縣窯嶺包,“對在該地大腿部受傷臥倒在地上而痛苦著的抗日軍戰士1名(25歲左右)進行了刑訊後,命令部下梅崎次郎上等兵用步槍向頭部射擊予以擊斃”。
1943年10月下旬,在湖北省當陽縣,“以熊家坡村及該地東側高崗做為目標,我投射了50顆中赤筒(噴嚏性瓦斯)”,“使該村約20棟的住戶百名以上的中國人民遭受被害”。
1943年11月中旬,在湖北省枝江縣,“逮捕了1名抗日軍輜重連戰士(25歲左右,所屬13師和18師),將被害者手足綁上,身上背著迫擊炮彈匣一箱沒有動,就那樣的踢入小河內淹死了。”
1943年11月中旬,在“湖北省松滋縣米積台南方約5公里的某村”,“刑訊了住於該地的中國人民農民1名(40歲),因灌水刑訊將他灌死”。
1943年12月中旬,在湖北省枝江縣仁和坪,“捕來在該地居住的中國人民農民1名(40歲左右),我先用10公寸粗的方木插入腳和腿的中間,以使其跪著的方法進行了刑訊,後更用扁擔向腿及腳毆打的方法進行刑訊,因膝蓋關節脫節、大腿骨打斷而致死”。
1943年12月23日夜間,在湖北省松滋縣,“放火燒毀中國人民房屋總計20棟(60間)。”
1944年3月,在湖北省當陽縣,對“逮捕送來的抗日軍情報員嫌疑者1名(40歲左右)”,“命部下浜田康男兵長用上大掛的方法進行刑訊,他兩臂第一關節的皮膚破裂後下垂”,“從禁閉室把他拖出來,經軍醫近藤大尉檢查的結果,他說‘治晚啦’,我說‘太麻煩啦,你把他殺了吧’,而委託給他。於是近藤用注射器向肘關節內側靜脈打了兩次(注射器是百西西)空氣將他殺害。”
1944年4月,在湖北省當陽縣熊家坡,“在聯隊長命令之下,將在第一線盤踞的各大隊逮捕押來後監禁中的抗日軍戰士5名(20歲乃至25歲左右,所屬37師及132師)和抗日軍情報員2名(30歲左右)做為4中隊訓練新兵刺殺的活靶,將活人刺殺了。我在這一屠殺中,親自砍死1名抗日軍情報員”。
1944年9月,在湖北省當陽飛機場西北角,砍殺監禁中的抗日軍情報員,“我用刀將該被害者1名(25歲左右)砍殺了”。
1945年9月10日,在吉林省四平,“日本帝國主義戰敗後,在蘇軍管理下,由四平出發向蘇聯去的時候”,“指揮用卡車裝運行李中,為了反對日本帝國主義而奮起的當地中國人民所進行的正義的反抗,予以還擊,我命令士兵用棍棒打死了2名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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