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防政策

日本國防政策,日本政府宣稱,日本的國防政策是依據其憲法及1957年通過的《國防基本方針》制定的,強調有效地建設和管理自衛隊、堅持日美安全保障體制和進一步提高其可靠性是其國防政策的“兩大支柱”。主要內容包括:遵循戰後和平憲法,貫徹“專守防衛”的戰略方針,不作威脅他國的軍事大國;加強國際間的協調與合作,遏制侵略,實現世界和平;確立保障國家安全所必需的國際基礎;根據國力和國情,在自衛所必要的限度內建設一支適度規模的防衛力量;堅持日美軍事同盟,確立能對付任何形式侵略的防衛體制,防侵略於未然。日本實行“文官治軍”的原則,堅持“無核三原則”(即不擁有、不製造、不運進核武器),行使自衛權“三條件”(即只在遭到侵略時、無其他手段排除侵略時、行使武力控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時才允許行使自衛權),堅持不參加“集體自衛”,禁止向國外派遣軍隊,禁止裝備戰略性進攻武器,實施“禁止出口武器三原則”(即不向社會主義國家、不向聯合國決議中禁止向其出口武器的國家、不向國際糾紛或可能發生國際糾紛的當事國出口和提供武器)等。日本經濟實力的迅速增長,使日本感到要“在國際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想充當以一定軍事實力為後盾的政治大國的欲望日益強烈,聲稱必須建立一支與國力相稱的武裝力量。日一方面懾於國內外壓力而在口頭上宣稱繼續堅持憲法指導下的既定國防方針和政策,實際上卻在謀求或正在對其國防政策進行修正,如其軍費從1987年起連續突破了軍費不得超過國民生產總值1%的限額,默許攜帶核武器的美國艦艇使用日本港口而突破了“無核三原則”,向海灣地區派遣掃雷艦隊,強行通過“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合作法”等等。這一切都說明,日本當局在為突破戰後以來所奉行的軍事政策方面正在採取日益嚴重的步驟。日本還宣布,要保護1000海裏海上交通線,從而擴大了防區範圍,改變了“專守防衛”的原有含義。日本承諾為上述海域的美國艦艇護航,並在戰時與美軍聯合作戰,從而改變了不參加“集體自衛”的方針。日美還曾達成有關協定,日本同意向美國轉讓武器裝備技術,從而放棄了“禁止出口武器三原則”。日本國防基本方針和政策發生的這些變化,不能不引起國際社會尤其是亞洲各國人民的關注和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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