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保障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總 則:《旅行社條例》
  • 投 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
  • 提示:遵守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投 保,第三章 賠 償,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罰 則,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投 保

第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仲裁裁決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旅行社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管理。
第六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並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
第八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九條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條保險契約成立後,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契約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保險契約成立後,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第十二條保險契約成立後,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契約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契約,並書面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註銷而解除契約的除外。
第十三條旅行社責任保險契約解除的,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並書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契約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契約承擔保險責任。
契約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旅行社。
第十五條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契約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契約期滿前及時續保。
第十八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第三章 賠 償

第十九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發生旅遊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契約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範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一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保險事故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給予答覆,並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由旅行社向保險公司書面申請賠償保險金的,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書面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旅行社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對於旅行社怠於申請的,保險事故受害人或相關權利人,有權就其應當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旅行社、保險事故受害人或相關權利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四條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受害人通知後,經核對不屬於保險責任免除情形的,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第二十五條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賠償保險金、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或墊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保險事故受害人或相關權利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檔案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保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契約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契約,保險契約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將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備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保險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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